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感谢您长期以来对税收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等一系列文件。为进一步确保您便捷、准确地享受相关增值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需开具增值税发票,应先升级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1%”字样,按照1%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1%”字样,按照1%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如放弃减税,可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3%”字样,按照3%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四、2021年4月1日后,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增值税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将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明细表》减税栏目相应栏次。
在办税过程中,您有任何疑难、需要或是建议,请拨打主管税务机关的咨询电话或12366热线,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辅导和帮助。再次感谢您的理解和配合!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