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据发改委网站消息,为加快推进依法统计、诚信统计,积极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联合惩戒大格局,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等44个部门近日联合签署了《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修订版)》。

据悉,本次合作备忘录在2016年印发的《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基础上,进行了补充完善。

备忘录明确,联合惩戒的对象为存在下列失信行为,经统计部门根据《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认定并通过国家统计局网站公示的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以下简称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简称失信人员)。在依法开展的政府统计调查中,编造虚假统计数据;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较高,或者违法数额较大;在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且造成较严重后果,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证明和资料;拒绝、阻碍统计调查和统计检查,情节严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以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等。

备忘录公布了联合惩戒的42条具体措施,包括依据统计法对失信企业及失信人员采取惩戒措施,以及失信企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依法限制取得财政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依法限制参加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等联合惩戒措施。

备忘录强调,国家统计局及时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统计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及其有关人员相关信息,在国家统计局网站、“信用中国” 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并实行动态管理。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参与本合作备忘录的联合惩戒部门和单位提供相关信息,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本备忘录约定内容,依法依规对失信企业和失信人员实施联合惩戒。涉及地方事权的,签署部门和单位向地方相关部门推送相关信息,地方部门按照本备忘录内容实施联合惩戒。同时,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定期将联合惩戒实施情况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反馈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统计局。对于已移出联合惩戒名单的企业和有关人员,相关部门应及时停止实施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