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流程
2020年4月15日至2020年6月15日 (一)参保单位在职职工 参保单位应以申报当月在册职工为对象,以职工本人2019年1月至12月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申报2020年度的缴费工资。无2019年月平均工资的,以2020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申报2020年度的缴费工资。无2020年月平均工资的,以申报当月实际工资作为申报2020年度的缴费工资。 (二)参保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 具体包括:未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改制科研院所在改制前的退休人员和从企业剥离的中小学退休教师。 详情请点击本公众号下方通知公告-《关于2020年度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及养老金申报工作的问题解答》(以下简称《年度工资申报问题解答》)。 (一)参保单位在职职工 1、登录单位网申系统,左边模块点击“单位业务办理”-“年度工资申报”和“非统筹退休人员工资申报”,分别点击“模板下载”,下载《武汉市2020年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表》(以下简称《工资申报表》)、《武汉市2020年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养老金申报表》(以下简称《养老金申报表》),按规定据实填报《工资申报表》及《养老金申报表》,确认数据无误后,点击“上传”到对应模块中,保存提交。若无“非统筹退休人员”(未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则不需要申报第二项。 2、确定申报数据无误后,进行保存提交,系统自动审核办结(注:系统自动审核办结后,参保单位在规定时限内仍可重新申报,多次申报的以最后一次申报数据为准)。 3、打印《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工资申报表》和《养老金申报表》,经单位法人、职工(退休人员)本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由参保单位按档案管理相关要求进行留存备查。 (二)改制科研院所在改制前的退休人员和从企业剥离的中小学退休教师 请参照本公众号下方通知公告-《年度工资申报问题解答》具体说明。 1、本次年度工资申报无需提交材料到社保窗口审核,保存提交后系统自动办结(以上第(二)种情况请参照《年度工资申报问题解答》发邮件处理)。 2、系统自动审核办结后,参保单位在规定时限内仍可重新申报,多次申报的以最后一次申报数据为准。 3、参保单位应将202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及养老金申报情况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并在本单位住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应不少于7天,公示中应醒目张贴《各社保经办机构稽核举报电话》,并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承诺书》、《工资申报表》、《养老金申报表》、职工劳动工资报表、财务报表及退休人员养老金相关证明资料备查。 4、其它有关要求见以下年度工资申报问题解答-关于2020年度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及养老金申报工作的问题解答。 二、关于2020年度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及养老金申报工作的问题解答 1、我市2020年度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及养老金申报业务应如何办理? 答: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群聚集、降低交叉感染风险,我市2020年度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及养老金申报业务应采取“不见面”方式办理。 2、我市参保单位应该为哪些人员办理202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及养老金申报业务? 答:我市参保单位应该为单位所有在职职工办理202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业务;应该为单位所有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不包括已在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改制科研院所在改制前的退休人员和从企业剥离的中小学退休教师办理2020年度养老金申报业务。 3、我市参保单位应该按什么标准进行申报202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及养老金? 答:我市参保单位为单位所有在职职工申报202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时,应以申报当月在册职工为对象,以职工本人2019年1月至12月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申报2020年度的缴费工资。无2019年月平均工资的,以2020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申报2020年度的缴费工资。无2020年月平均工资的,以申报当月实际工资作为申报2020年度的缴费工资。 参保单位为单位所有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不包括已在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改制科研院所在改制前的退休人员和从企业剥离的中小学退休教师申报养老金时,应以申报当月退休人员为对象,以退休人员2019年12月养老金作为申报2020年度的养老金。2020年1月到6月新增退休人员,以申报当月养老金作为申报2020年度的养老金。申报2020年度的养老金用于核定其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拨基数。 4、参保单位是否需要为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申报养老金? 答:不需要。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由于我市社保系统已记载其养老金数据,单位无须再为其申报养老金,统一由社保部门按其2019年12月养老金进行申报。2020年1月到6月新增退休人员,暂按2020年6月养老金进行申报,待养老金按当年新标准核定后,再对其养老金调整之前少划入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予以补记。 5、我市参保单位应该在什么时候进行202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及养老金的申报? 答:我市参保单位应该在2020年4月15日至2020年6月15日期间进行202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及养老金的申报。 6、我市参保单位如何通过“不见面”方式办理 202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及养老金申报业务? 答:我市参保单位通过“不见面”方式办理 202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及养老金申报业务的具体流程为: 1、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zwfw.hubei.gov.cn)”( 需先注册),切换区域至武汉市,选择“湖北政务服务网武汉市”,点击“武汉市特色服务”中的“(法人)武汉市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选项,下载《武汉市2020年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表》(以下简称《工资申报表》)、《武汉市2020年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养老金申报表》(以下简称《养老金申报表》),按规定据实填报《工资申报表》及《养老金申报表》(文末附件也可下载以上材料); 2、通过“公共服务平台”的“个人一般信息变更”模块查询职工(退休人员)在社保系统登记的联系方式是否准确,如联系方式缺失或有变更的,通过该模块补录或变更“参保人联系手机”或“参保人联系电话”; 3、通过“公共服务平台”的“年度工资申报”模块上传《工资申报表》,通过“非统筹退休人员工资申报”模块上传《养老金申报表》,确定申报数据无误后,进行保存提交,系统自动审核办结(注:系统自动审核办结后,参保单位在规定时限内仍可重新申报,多次申报的以最后一次申报数据为准); 4、打印《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文末附件1下载)、《工资申报表》和《养老金申报表》,经单位法人、职工(退休人员)本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由参保单位按档案管理相关要求进行留存备查。 (注:在湖北省省本级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等,也需按此流程办理2020年度养老金的申报业务) 7、我市参保单位如何通过“不见面”方式办理改制科研院所在改制前的退休人员和从企业剥离的中小学退休教师2020年度养老金的申报业务? 答:参保单位通过“不见面”方式办理改制科研院所在改制前的退休人员和从企业剥离的中小学退休教师养老金申报业务的具体流程为: 1、通过“公共服务平台”下载《养老金申报表》,并按规定据实填报; 2、确认申报数据无误后,打印《承诺书》和《养老金申报表》,经单位法人、退休人员本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 3、将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承诺书》和《养老金申报表》扫描为电子版,发送至辖区社保经办机构的预约邮箱,申请办理审核确认手续; 4、社保经办机构通过预约邮箱收取申报资料的电子版,审核无误后,通过核心系统中“特殊(双基数)退休人员退休费”模块完成养老金申报业务,留存业务资料,并将办结情况以邮件形式回告参保单位。 8、我市社保经办机构的预约邮箱是什么? 答:我市各社保经办机构预约邮箱如下: 9、参保单位是否需要携带申报资料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现场办理审核确认手续? 答:不需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群聚集、降低交叉感染风险,2020年度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及养老金申报业务推行“不见面”方式办理,无需携带申报资料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现场办理审核确认手续。参保单位通过“不见面”方式办结申报业务后,应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承诺书》、《工资申报表》、《养老金申报表》、职工劳动工资报表、财务报表及退休人员养老金相关证明资料备查。 10、参保单位通过“公共服务平台”保存提交申报数据后,发现申报数据有误的,应如何处理? 答:参保单位通过“公共服务平台”保存提交申报数据后,系统自动审核办结业务。系统自动审核办结后,参保单位在申报期限内仍可重新申报,多次申报的以最后一次申报数据为准。 11、参保单位未按时申报缴费工资或未全员申报缴费工资的,如何处理? 答:参保单位应为每位职工申报缴费工资,未按时申报缴费工资或未全员申报缴费工资的,2020年7月社保部门将按《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对未申报职工按其2020年6月缴费基数的110%确定202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 12、我市参保单位办理202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及养老金申报业务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参保单位应按《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等国家和省市有关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据实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及养老金,不得瞒报、漏报,并认真签署《承诺书》。《工资申报表》及《养老金申报表》须经职工及退休人员本人签字认可,不得代签,确因职工或退休人员原因,无法本人签字的,参保单位应履行告知义务,并在备注栏注明无法签字原因。 参保单位应将202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及养老金申报情况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并在本单位住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应不少于7天,公示中应醒目张贴各社保经办机构稽核举报电话(文末附件5下载),并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承诺书》、《工资申报表》、《养老金申报表》、职工劳动工资报表、财务报表及退休人员养老金相关证明资料备查。 13、职工发放的哪些工资项目应纳入缴费工资申报范围?哪些不应纳入申报范围? 答:参保单位为职工申报缴费工资时,具体哪些工资项目应纳入申报范围,哪些工资项目不应纳入申报范围,应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武汉市社会保险中心 2020年4月17日 政策对接,秘书长热线: 曹显财(秘书长) 13387568617 刘晓苗(副秘书长) 13545117749 张 莹(副秘书长) 18702772071 (24小时咨询服务热线,电话同步微信) 关注“”微信公众号,全面解读新政策 武汉市高新技术企业QQ群:9369734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