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助广大居民完成个税年度汇算,以及企业纳税人“足不出户”便捷、高效地完成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为武汉企业整理了一些申报时办理操作指引的要点,欢迎转发到朋友圈帮助身边更多的小伙伴,抱团成长,一起来学习收藏吧!



1、 个税年度汇算



【政策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 2019 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44 号)第六条。

办理2019年度汇算的时间为: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


手机个人所得税APP简易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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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网上申报操作演示


汇缴范围

在我省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除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及不参与汇算清缴的分支机构外,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当在规定期限内(2020年1月1日至5月31日)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办税资料

1.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事项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2.纳税人发生资产损失的,仅需填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3.纳税人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不再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和报送《“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


4.实行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免于填报《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202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1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以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项目。


纳税申报

纳税人办理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可以采取网上申报和办税服务厅申报两种方式。其中,网上申报是指纳税人通过网上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上门申报是指由于实际情况,纳税人不能正常进行网上申报时可直接携带汇算清缴相关材料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疫情期间,为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保护办税人员身体健康,建议通过网上申报渠道办理汇算清缴申报。

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可通过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wsswj.hb-n-tax.gov.cn/portal)办理,在汇算清缴期内或期外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也可在电子税务局更正申报。


操作手册和操作视频详见电子税务局,纳税人可自行下载,也可关注湖北税务公众号进行了解。


风险预防

电子税务局的提交申报页面设有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扫描功能,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是否享受该服务,选择与否不会影响纳税人正常申报。


减税新政

1.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放宽、优惠更大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适用范围扩大

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


3.污染防治第三方企业减按15%税率优惠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 )


4.社区家庭服务业减计收入优惠

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5.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据实税前扣除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湖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扶贫捐赠税收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鄂税函〔2019〕63号)


6.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明确

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即: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性质,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同时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发行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也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即: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


7.居民企业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对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

(2)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规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视同转让或持有据以发行创新企业CDR的基础股票取得的权益性资产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


8.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





政策对接,秘书长热线:
曹显财(秘书长) 13387568617
刘晓苗(副秘书长) 13545117749
张 莹(副秘书长) 18702772071
(24小时咨询服务热线,电话同步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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