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执行委员会,东湖高新区、襄阳高新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为各类科技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的通知》(国科火字〔2020〕38号)文件精神,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有关要求,现将湖北省2020年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或重大变化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本年度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或重大变化申报工作集中2批进行,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认定办”)受理各市(州)科技局、东湖高新区管委会、襄阳高新区管委会报送的企业申报材料。
各地汇总上报材料的时间节点为:第一批截止时间为6月10日,第二批截止时间为10月10日。企业向属地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当地通知为准。
二、报送要求
(一)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发生名称变更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下同),应在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
(二)企业须进行网上申报,同时提交纸质材料(一式两份)。
(三)网上材料报送: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www.innocom.gov.cn),在“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栏目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带有条码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加盖公章),打印材料须与网上申报电子版材料内容一致。
(四)纸质材料报送:企业向本地市(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执行机构办公室(一般设在当地科技局)提交纸质申报材料。东湖高新区辖区内企业报东湖高新区科创局、襄阳高新区辖区内企业报襄阳高新区科技局。
(五)涉密企业申报材料报湖北省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
三、申报材料
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是可以公开的,不涉及国家安全等秘密信息。
(一)仅名称变更,不涉及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的(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需提交以下资料:
1.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
2.自有效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起所有工商变更登记事项,包括名称、地址、组织形式(包括股权转让、股东更换、法人代表更换等)、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提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核准变更通知书及其他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复印件;
3.企业更名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二)有重大变化的(无论名称变更与否)需提交以下资料:
1.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
2.自有效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起所有工商变更登记事项,包括名称、地址、组织形式(包括股权转让、股东更换、法人代表更换等)、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提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核准变更通知书及其他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复印件;
3.企业重大变化前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5.企业重大变化当年的人员情况说明(包括名称变更前后企业职工总数、科技人员数);
6.企业重大变化后拥有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7.企业重大变化后研发项目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相关证明材料;
8.企业重大变化前后创新能力相关证明材料;
9.经审计的企业重大变化当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10.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重大变化后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四、工作程序
(一)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发生名称变更后,应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要求,及时向所在地科技部门报告,并提交变更申请材料,完成网上更名操作。
(二)汇总上报。疫情防控期间推行涉企服务“非接触办理”,各地可采取电子化审核形式,利用信息化手段为企业提供线上申报服务。各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执行委员会负责判断企业更名类型,指导企业组织变更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以当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执行委员会名义出具推荐报告并填写《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情况汇总表》(附件1),并将企业变更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审核材料一式一份,于各批次截止时间之前寄送至省认定办。
(三)组织审核。省认定办组织对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类型进行确认并对变更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更名后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更名后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
五、有关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高新技术企业发生名称变更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无论名称变更与否),均应完成更名及重大变化事项申报,并提供所有过程性的变更证明文件。
(二)相关企业应对填报内容和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在本通知时间之前发生了名称变更或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的高新技术企业,请按照通知要求尽快完成网上申报,并提交纸质申报材料。
(四)各地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认真做好本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相关工作,加强涉企服务“非接触办理”政策宣传。各地科技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的职责,加强对更名工作的组织协调,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五、联系方式
省科技厅高新处:张远钦 姜胜来027-87135815
省委军民融合办科技处:徐晓平027-87279762
业务咨询电话:027-87272996
湖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