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快武汉基金产业基地发展,发挥金融资本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作用,推动汉阳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打造中部地区最具活力的产融结合示范区,现将《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武汉基金产业基地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  

    2021年6月16日~2021年6月25日

通讯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芳草路1号724室

联系电话:027-84468770    邮  编:430051  

电子邮件信箱:7408458@qq.com

  

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武汉基金产业基地高质量发展的

若干措施(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武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关于加快建设“五个中心”,建设现代化大武汉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快武汉基金产业基地发展,发挥金融资本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作用,推动汉阳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打造中部地区最具活力的产融结合示范区,结合汉阳实际情况,制订本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措施所指的私募基金机构,是指以合伙制、公司制等形式新设立或新迁入的私募基金及私募基金管理企业:包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

第二条  私募基金机构的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须在武汉基金产业基地内。

第三条  私募基金的募集账户或托管账户应委托区金融办认可并具备资金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券商等金融机构托管。

第四条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实际募资规模(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实际募资规模(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300万元。以上出资仅限货币形式。

第二章  一次性落户奖励

第五条  私募基金管理企业落户奖励。给予规范运营一年的私募基金管理企业实缴资本2%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

第六条  私募基金落户奖励。私募基金的实际募资规模(实缴注册资本)达到门槛并规范运营一年,给予以下奖励:实际到位资金2亿元(含)——5亿元(不含),奖励20万元;5亿元(含)——10亿元(不含),奖励80万元;10亿元(含)——20亿元(不含),奖励200万元;20亿元(含)——30亿元(不含),奖励500万元;3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1500万元。后续出现增资,实际到位资金达到高一级别金额的,补足奖励差额部分。以上一次性奖励,单个私募基金管理企业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累计奖励不超过2000万。

第七条 企业风险投资(CVC)奖励。国内外上市企业或其绝对控股子公司、大型国有企业,自本措施实施日起,在汉阳区发起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并规范运营一年,经认定,以第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企业落户奖励为基础,额外奖励20万元。其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参照第六条私募基金落户奖励。以上累计奖励不超过2000万元。

第三章  业务运营发展支持

第八条  经济贡献奖励。对于年度区级实际经济贡献不低于20万元的私募基金机构,按该年度形成区级实际经济贡献的90%给予奖励。单个私募基金机构奖励时间累积不超过五年,可自行选择奖励兑现的起始年月。

第九条  办公购房租房补助。私募基金机构在汉阳区购买办公用房的,按照该房实际购买金额的3%给予补助,单个私募基金机构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入驻武汉基金产业基地的私募基金机构,自本措施实行之日起三年内可享受拎包入住和免缴房屋租赁费用政策,具体以租赁协议为准。以上享受补助政策的办公用房,在政策补助享受期内不得对外租售。

第四章  产业投资奖励

第十条  投资区内企业奖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汉阳区内符合“1+6”产业方向的非上市企业,累计投资额达3000万元(或等值外币),且持有被投企业股权二年以上(不含员工持股平台),经认定,给予实际投资1%的奖励,按单个投资项目核算,累计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条  区外企业引入奖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引导其投资的区外企业整体迁入汉阳区的,经认定,给予其实际投资2%的奖励;在汉阳区设立企业区域总部的,给予其实际投资1.5%的奖励。按单个投资项目核算,累计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条  企业上市投资奖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区内企业或引入的区外企业,持股期间在境内外(国内主板、创业板、科创板、港交所及纳斯达克等主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经认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每持股3%或实际投资额达1亿元的奖励300万元,按单个投资项目核算,累计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条  投资风险补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汉阳区内种子期、初创期的科技创新企业满一年后,五年内实际发生损失的,经认定,按其对单个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损失金额10%给予补偿,单个投资项目补偿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单个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累计补偿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五章  金融人才支持

第十条  高管经济贡献奖励。对于年度区级实际经济贡献不低于20万元的私募基金机构,针对其高管个人所形成的区级实际经济贡献部分,给予100%的奖励。单个私募基金机构当年享受本项奖励的人数不超过5人,奖励时间累计不超过五年。

第十条  金融人才培育资助。鼓励私募基金机构从业人员参加特许金融分析师(CFA)、国际注册会计师( ICPA)、国际注册投资分析师(CIIA)等国际公认的资格认证考试。经认定,给予通过考试当期报名费用50%的补贴;单个私募基金机构每年享受奖励人数不超过5人。

第十条  金融人才购房租房补助。对于上一年度区级实际经济贡献 100 万元(含)以上的私募基金机构,其高管在汉阳区内首次购房的,给予首套购房款5%的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单个私募基金机构当年享受补助人数不超过3人。享受购房补助政策的,五年内不得对外出售。此外,还可享受汉阳区关于高层次人才公寓减租免租以及其他人才引进、培养、落户、子女教育、免费健康体检等相关扶持优惠政策。

第六章  政策奖励申报程序

第十条  政策奖励申报一年一次,区金融办每年定期发布奖励申报指南。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机构向武汉基金产业基地运营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由运营公司报私募基金机构注册所在地街道预审,预审之后报区金融办及相关部门复审。确定奖励或补贴金额后,报区政府批准。区财政局按相关程序及时拨付到私募基金机构注册所在地街道,由街道拨付到私募基金机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条  对于按照有限合伙形式在汉阳区设立的私募基金,且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九条  武汉基金产业基地将配套专业运营团队为私募基金机构提供注册咨询、帮办代办、政策申报等一站式服务。

二十条  享受本措施的私募基金机构, 存续期内不得减少实缴注册资本或实际募资规模(向投资者进行分配而减资的情况除外)。自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期限不低于十年(有限合伙企业期限为存续期内),如迁离、注销或转移核心业务的,需全额退还政策补助资金。

第二十条  享受本措施奖励或补贴的企业及个人不履行承诺的义务或者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优惠政策的,责令返还已获得的奖励或补贴,并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本措施规定的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高管等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严重失信、违规行为的,不再享受本措施规定的各项资金补贴和扶持措施。

第二十条  对于市、区政府直接出资或通过政府引导基金出资的私募基金机构,享受政策时需相应扣除政府出资部分,折算实缴到位资金。

第二十条  本措施在实施过程中,若有与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不一致的地方,以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措施与“一企一策”政策、区内其他同类政策不重复享受。

第二十条  本措施由武汉汉阳区金融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