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高企业创新能力,推动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我局起草了《武汉临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促进创新提能的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根据有关规定,现征求社会公众对《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的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征求意见时间
2021年8月9日至2021年8月22日
二、修改意见反馈
请将修改意见以信函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区科经局,请注明提出修改意见者工作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孙道永 联系电话:027-83083765
邮箱:1093516806@qq.com传真电话:027-83081051地址:东西湖区临空港大厦1319室
附件:《武汉临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促进创新提能的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
东西湖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
2021年8月9日
武汉临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
促进创新提能的若干政策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武汉市打造国家科技创新中心实施方案(2021-2025年)》(武办文(2021)20号)等文件精神,坚持以高水平科技创新引领临空港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加快打造“中国网谷”,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 鼓励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获得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给予30万元补贴。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万元补贴。
二、 鼓励企业申报科技“小巨人”企业。对经区相关部门首次认定并获得市科技局备案的科技“小巨人”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三、鼓励武汉市外高新技术企业落户发展。对有效期内整体搬迁至我区,并通过湖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武汉市外高新技术企业,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规模以上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规模以下企业分三年每年分别按20万元、20万元、10万元给予奖励。
四、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做大做强。对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进入规模以上统计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过1亿元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过5亿元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五、支持科技服务机构发展。对在本区备案的科技服务机构,辅导区内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每通过1家,给予3万元奖励。对新列入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区财政分别给予150万元、50万、30万元补贴。对在我区设立分支机构或新落户的市级及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给予10万元奖励。
六、鼓励引进设立硏发中心和院士专家工作站。对世界500强企业在我区设立的研发中心,从设立之日起连续3年、每年给予研发中心300万元补贴。对新获批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一次性给予每站300万元的运营经费资助。对新获批的武汉市专家科创工作站、院士科普工作室,一次性给予每站50万元的奖励。
七、支持创建国家、省、市级科技创新平台。对国家实验室、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分别给予最高1亿元、5000万元的建设经费支持。对企事业单位新获批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500万、200万、50万奖励。对市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给予20万元补贴。对考核优秀的市级以上创新平台,给予3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省、市科技部门备案的企校联合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分别给予100万、50万、30万元奖励。
八、鼓励企业牵头承担国家、省、市科技项目。对由企业牵头承担的国家、省、市科技部门立项资助的各类科技项目,分别按照其资助金额的100%、70%、50%给予资金配套扶持,最高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
九、鼓励争创国家、省级科技奖项。对获国家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企事业单位,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奖励;对获省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第二完成单位按上述标准减半奖励。
十、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落实《湖北省激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暂行办法》(鄂政办发〔2017)6号),对企业研发投入补贴、民口企业与军工单位开展研发合作补贴、企业加强技术标准研制创新补贴、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专业化技术服务平台补贴、企业与省内高校开展研发合作补贴等省科技厅下达的补贴,按市级要求予以配套补贴。
十一、支持多元化主体投资组建各类孵化器、众创空间。经区相关部门认定新组(扩)建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对新组(扩)建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孵化面积给予连续3年每月每平方米30元的补助,最高给予每个机构补助总额200万元。
十二、支持创建国家、省、市级众创孵化机构。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给予500万、100万、50万奖励;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给予200万、50万、30万奖励;对考核优秀的市级及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众创孵化机构,分别给予30万、20万奖励。对新获批的市级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连续3年分别给予每年20万、10万运营补贴。
十三、鼓励孵化器、众创空间培育优质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内企业在孵期间或毕业后1年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规上工业企业的,给予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机构每家10万元奖励。
十四、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对区内企业转化应用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的,按照其技术交易额的1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五、支持举办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对经申报并通过区科技部门审核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补助标准为每场5万元,活动规模不少于20家企业;对于全国性、行业性、国际影响力的大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按照其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本文件适用于工商注册、纳税登记、统计核算关系均在本区的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诚信经营,未发生严重安全生产事故,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3年,由区科经局负责执行和解释。本政策与我区已出台招商引资或“一事一议”等相关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