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加强市级知识产权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引领和促进作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根据知识产权新时期发展的需要,起草了《武汉市知识产权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面向公众征求意见,有关意见和建议请于2021年8月25日前书面反馈至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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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武汉市知识产权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武汉市知识产权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中办发〔2019〕56号)、《武汉市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武汉市政府办公厅《进一步强化全市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措施》(武办发〔2020〕16号)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和规范知识产权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促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和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支撑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发展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推进武汉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

第三条 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注重实效、利于监督”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四条 发展资金支持对象为本市注册的社会团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经营正常的企事业单位及合伙人制的机构。不存在知识产权法律纠纷,无不良信用记录。对符合条件的事项给予一定资助、补贴。涉及的知识产权具有多个权利人的,必须是第一权利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主要指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地理标志权等。

第六条 鼓励各区根据当地实际设立相应资金,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服务、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支持,形成配套联动机制,共同推进我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

第七条 发展资金纳入市财政预算,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使用和管理,接受市财政监督。

第八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是发展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发展资金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信息公开、申报指南发布、项目审定及资金拨付、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绩效评价。

武汉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委托负责申报受理、形式审查和统计汇总等工作。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九条 发展资金主要用于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服务、人才培养等方面。对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知识产权维权保护能力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资助。主要资助项目如下:

(一)知识产权创造

1. 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补助。聚焦我市“965”及十四五重点产业领域开展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在产业重大原始创新、核心技术攻关、专利产品产业化、高价值专利培育、军民融合等环节加大扶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一次性给予100万元支持。

2. 重点产业高质量专利培育。对重点产业上年度新增授权高价值发明专利5件、10件、30件、50件、100件及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拥有存续期5年以上发明专利10件、20件、30件以上的单位,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对存续期10年以上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8000元。

3. 商标地标品牌培育补助。新注册地理标志商标、新认定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对牵头申报的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等主体给予一次性资助5万元。新增纳入驰名商标扩大保护的商标,每件一次性资助50万元。

4. 知识产权标准化体系建设补助。对主持制定国际、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标准中融合了标准必要专利的单位,每项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10万、10万元资助。对于主导制定国家、行业、地方、团体地理标志和知识产权服务标准的单位,每项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补助。

(二)知识产权运用

5. 获中国专利金奖的项目,每项资助50万元;获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中国专利银奖的项目,每项资助20万元;获中国专利优秀奖的项目,每项资助10万元。

6. 实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加快培育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每家分别一次性资助20万元、10万元。纳入武汉市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的单位,一次性资助10万元。企业入选国家、省级专利导航项目,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通过知识产权贯标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家补贴1.5万元。高标准认证规则资源备案名录中的认证机构认证的企业创新主体,可每家增加资助0.5万元。

7. 开展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建设。鼓励各区(园区)围绕关键核心技术加强专利导航体系建设,助力破解“卡脖子”问题,按照“区(园区)一产业一导航”的原则,布局建设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对符合条件的建设单位一次性给予20万元资助。对于年度复核优秀及合格的实验区,分别给与15万元、10万元的连续资助,培育期三年。

8. 获批国家知识产权示范高校的在汉高校,每家给予一次性10万元支持。获批国家知识产权试点高校、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的在汉高校及获批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支持的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的运营单位,每家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

9.依托高校院所、专业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开展我市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及保护机制研究项目,择优给予10万元资助。

10. 专利转移转化补助。 对开展专利转化运营工作的专利运营机构,按促成与本地有关的非收储专利交易服务收入的10%予以补贴,对通过收储的专利进行商业化运营的,按其专利交易收入1%予以补贴,每家年最高补贴不超过50万元,最低补贴额不低于1万元。高校院所通过许可、转让、入股等方式转化专利,按当年专利转化交易实到收益的3%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100万元,最低补贴额不低于1万元。

11. 地理标志运用促进补助。对核准三年以上的地理标志商标或获批三年以上的地理标志产品,实际运用情况良好,产业带动能力强,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强,积极开展地理标志打假维权行动,有效保护地理标志合法权益,且上年度使用该地理标志的产品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该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人或地理标志保护机构一次性补助10万元。

12. 商标品牌运用示范补助。对注册三年以上的商标,实际运用情况良好,产业带动能力强,品牌保护能力强,积极开展商标打假维权行动,有效保护商标合法权益,且上年度使用该商标的产品销售网络覆盖全国十个以上省份,行业排名前三,有境外注册商标或获得省级以上赛事金奖的商标持有人,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

13. 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设立财政专项风险补偿资金,对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本息损失进行补偿,补偿方式按照《关于深入开展武汉市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的通知》(武银营〔2019〕49号)相关规定执行。对于按期还清本息的企业,按照上一年度平均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及实际还款期限,对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给予贴息,投保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保证保险的,按缴纳保费的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年度补贴金额下限为5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上述质押贷款中的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评估费用给予50%补贴,单项评估补贴金额下限为1000元,最高不超过5000元。

14. 拓展知识产权保险领域。鼓励保险公司拓展服务领域,开展专利代理责任险、专利执行险、专利被侵权损失险、商标被侵权损失补偿保险、地理标志被侵权损失保险等知识产权保险的试点推广,在本地注册的保险公司承保的知识产权保险,对其投保单位按保费的50%给予补贴,其中首次申报给予全额补贴,单个单位年度补贴金额下限为1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5. 推动知识产权证券化。对我市成功发行的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按其实际发行金额的1%给予发行主体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实现融资的企业,按其实际融资金额2%给予年度补贴,单个企业每年度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知识产权保护

16. 推进基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建设。对当年依规新设立的武汉市基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一次性给予10万元专项补贴。基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积极开展宣传培训、业务指导、维权援助等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年度综合评价合格的,每站补贴10万元。

17. 加强知识产权纠纷非诉调解工作。对我市规范设立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无偿为当事人成功调解知识产权纠纷数量达到每年60件以上的,给予每件1000元的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8. 开展知识产权海外预警。鼓励我市企业积极开展海外知识产权挖掘与布局,降低或规避企业海外知识产权潜在的风险,维护合法权益,有效开展海外知识产权预警。企业完成海外知识产权预警的,择优对每个项目给予其实际投入经费5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9. 支持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建立知识产权海外维权平台,积极开展国际知识产权发展动态、制度、主要侵权类型、案件及救济方案的研究,为企业提供专业的知识产权信息分析与法律服务。对取得良好成效的知识产权海外维权平台,年度补助30万元。

20. 支持中国(武汉)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及中国武汉(汽车及零部件)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建设,围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及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工作体系建设知识产权数据支持中心、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维权信息网络平台、运营展示中心等综合性一站式服务平台,根据工作提出专项经费需求,由市财政局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予以安排。

21. 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对我市企业与武汉市行政区域外(国内)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发生知识产权纠纷,且未被生效的法律文书(撤诉裁定书与撤案决定书除外)认定为侵权的,在维权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代理费和公证费给予资助。具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案件,援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一般知识产权案件援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同一企业每年度累计援助案件数量不超过2件。援助总额在不突破当年政策预算内统筹安排。

(四)知识产权服务

22. 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加强能力建设和人才培养,所聘人员通过全国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的,按每人 5000 元/人给予补助。

23. 培育知识产权品牌服务机构。在知识产权代理、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知识产权标准化、知识产权维权、商标品牌培育服务等领域开展知识产权品牌服务机构培育,每年遴选一批为我市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提供高质量服务并取得突出成效的市场主体,每家补助20万元。

24. 积极引入国际高水平知识产权服务资源,对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汉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支持。 境内知名专利代理服务机构在汉设立分所,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25. 推动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获批国家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中心的机构,开展知识产权数据平台建设、知识产权收储、许可、转让、融资、产业化、作价入股、专利池集成运作等知识产权服务,根据项目建设进度,依机构申请,给予最高500万元建设资金补贴。

26.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或其分支机构(分公司),上年度提交至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立在汉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维中心的发明专利预审案件通过率75%以上、实用新型预审案件通过率90%以上、外观专利预审案件通过率达98%以上,且通过该单一专利快速审查通道获得授权的专利达到30件、50件、70件、100件、200件的,分别给予0.6万元、1万元、1.4万元、2万元、4万元的资助。

(五)知识产权人才培养

27. 支持高校多形式建立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基地。对在汉高校新设立的知识产权学院,每家给与100万元资助。获批知识产权本科专业或知识产权硕博学位授权点并实质性开展知识产权学科教育的高校,每家一次性资助20万元。同一学校以最高资助为主。

28. 依托武汉市重点产业试点企业建立专利审查员实践基地,推动专利申请、审查、培育工作与企业创新结合。对获批设立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实践基地,给予一次性10万元支持。对当年开展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实践基地工作合格的给予5万元支持,对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评为优秀审查员实践基地实践点的,给10万元支持。

29. 推进知识产权人才与培训工作。对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设立的武汉市知识产权培训基地,一次性给予20万元专项资助。对培训基地进行年度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按照考核结果分别对优秀、良好的培训基地给予20万元、10万元补助。

30. 推进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新获批国家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试点学校的,每校分别一次性补贴15万元、10万元;新获批湖北省或武汉市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试点学校的,每校分别一次性补贴10万元、5万元。同一年度同一学校获不同级别认定的,以最高认定为准,不重复补贴。

同一单位同一年度获得本条所规定累计资助金额不超过800万元。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发展资金申请按年度集中申报,所有申报信息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上进行填报。申请人应根据本办法规定和申报指南的要求按时申报,逾期视为放弃、不予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给予资助:

(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上年度被区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认定的有效投诉多于2件的;

(二)列入失信市场主体名单的单位;

(三)其他不符合资助条件情形的。

第十一条  发展资金要严格实行绩效目标管理等有关规定,做好资金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和有效运行。

第十二条  享受资助的单位有义务按年度提交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报告。

第十三条  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的,限期追回已拨资金并列入失信市场主体名单。对于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列入知识产权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自列入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报市区两级知识产权发展资助资金,不得推荐其申报国家、省级知识产权项目。

第十五条  对国家、省知识产权局认定为有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的申请人,自认定之日起五年内取消市区两级申请各类资助资金的资格,同时追回上年度已获各类知识产权资助资金。

第十六条  办理资助事项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出现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实行政策分级指导机制,各区(开发区、功能区)可参照本办法,管理本级知识产权发展资金,对市级发展资金未覆盖的项目予以支持和引导,根据各区实际情况形成上下配套联动机制。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因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调整而产生不一致的,以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武汉市知识产权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武市监规【2020】1号)同时废止。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