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银行: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促进中小企业稳健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武政规〔2021〕5号)要求,为落实2021年度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纾困贷款贴息政策,进一步提高纾困贷款贴息申请、审核和拨付效率,现将《2021年度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纾困贷款贴息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抓紧组织实施。
武汉市地方金融工作局
武汉市财政局
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
武汉市商务局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
2021年8月13日
2021年度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纾困贷款贴息工作指引
第一条 政策依据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促进中小企业稳健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武政规〔2021〕5号)要求,2021年继续实施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纾困贷款贴息政策。为进一步提升纾困贷款贴息申请、审核和拨付效率,提高市场主体的获得感和满意度,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贴息对象
依法在武汉市各级登记机关登记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申请2021年纾困贷款贴息,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市场主体在登记机关的登记状态为“存续”,且正常经营,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市场主体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划型标准;
(三)市场主体不包括经营范围涉及房地产开发、金融和类金融业务的企业;
(四)从经办银行获得的2021年新发放贷款,发放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五)向小微企业发放的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借款人须为营业执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在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向个体工商户发放个人经营性贷款,借款人须为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者;
(六)贷款资金应当用于市场主体流动资金周转及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个人消费、转借转贷、房地产投资、金融投资等活动以及其他非经营性支出项目;
(七)贷款类型不包括固定资产贷款、并购贷款、贸易融资、票据融资、融资租赁、透支、各项垫款等;
(八)同一贷款不得重复享受中央、省、市财政贴息政策。
第三条 经办银行
为进一步提高纾困贷款贴息申请、审核、拨付等环节的准确性、便捷性,经办银行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接入武汉市企业融资对接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汉融通),实现贷款、贴息等业务的系统对接,替代“人工录入”方式;
(二)根据借款人的授权,及时向汉融通提供借款人的授信、用信、结息等贷款要素信息;
(三)对借款人通过汉融通提出的融资需求,做到受理率100%、联系率100%、反馈率100%;
(四)积极推广使用“301”(3分钟申贷,0人工干预,1秒授信或放款)线上贷款产品,支持企业高效便捷获贷。
第四条 贴息标准
各区按照以下标准核定贴息金额:
(一)单一市场主体享受财政贴息的贷款总额上限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个体工商户不超过50万元;
(二)贴息利率不超过贷款发放日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0.5个百分点(50BP),且不高于实际贷款利率;
(三)贴息期限自贷款发放日至2022年3月31日,最长不超过365天;
(四)贴息申报日贷款状态为正常非逾期;
(五)贴息总额不超过扣除逾期等因素引起的各类非正常利息后借款人实际支付的利息。
第五条 贴息申报
市场主体通过汉融通(网址:https://hrt.wuhan.gov.cn)向注册地所在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提交纾困贷款贴息申请。
(一)市场主体登录汉融通核实经办银行反馈的贷款数据(包括申请贴息的贷款金额、结息明细表等)无误后,在线提交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章)、加盖法人公章的纾困贷款贴息申报表。
(二)市场主体应填写并上传贴息申报内容真实性承诺书,对申报贴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2021年度纾困贷款贴息分两批申报,申报时间分别为2021年四季度、2022年二季度。
第六条 贴息审核
各区人民政府从区金融局(办)、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区经信局、区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工作专班,具体承担纾困贷款贴息各环节相关工作。
(一)各区工作专班向社会公开遴选第三方审计机构,承担纾困贷款贴息各环节审核工作。第三方审计机构应制定详细的工作规程,报区工作专班同意后实施。
(二)第三方审计机构根据上述贴息对象、贴息标准的规定,审核确认贴息资格、贴息金额等。
(三)审核结果通过汉融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市场主体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公示期内通过汉融通提出复审申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反馈意见进行复审并形成最终结论。公示期内未通过汉融通反馈意见的,视为认可审核结果。
(四)第三方审计机构依据公示及复审结果出具纾困贷款贴息审计报告。
第七条 贴息拨付
(一)各区工作专班根据审计报告办理贴息资金拨付手续,将资金拨付到经办银行指定账户。
(二)经办银行收到贴息资金后,在3个工作日内分发至对应市场主体银行账户,将入账回单寄至各区工作专班。
(三)年度终了后,各区工作专班按照市、区各承担50%比例,计算市、区两级应负担贴息金额,报至市地方金融工作局汇总后,送市财政局办理市区财政结算。
本工作指引由市地方金融工作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