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全区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我区拟出台《江夏区支持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现就该政策(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方面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期为2022年2月18日至2022年2月27日。
联系人:郑 玲 邮 箱:263954524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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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江夏区支持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
江夏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2月18日
江夏区支持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若干政策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8〕10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武政规〔2019〕1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促进中小企业稳健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武政规〔2021〕5号)等文件精神,推动我区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加快发展,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支持现代服务业集聚发展
1.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年度考核优秀的市级服务业集聚区(园区)的,在享受上级奖励资金的基础上,按照1:1的配套支持分别给予集聚区(园区)运营管理机构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建园补贴。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集聚区(园区)规划编制、招商运营和公共服务平台及设施建设。
2.对统一招租、统一管理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园区)运营主体,入库企业户数首次达到10户、20户、30户的(企业户数以统计部门提供为准),分别给予运营主体10万元、3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对市级及以上服务业集聚区(园区)内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可参照区内工业企业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二、支持现代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融合发展
4.对新列入国家、省、市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的企业,按照上级支持资金标准给予1:1配套奖励。
5.鼓励金融机构对列入市级以上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企业(项目)加大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支持。鼓励政策性担保机构和保险机构提供融资增信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6.对制造业企业实施主辅分离后并新设立的纳入统计范围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以上,给予原制造业企业30万元奖励。
三、支持现代服务业高端化发展
7.鼓励企业申报武汉总部企业。对经认定的武汉总部企业,在享受市级奖励的基础上,按照市级奖励标准给予1:1的配套支持。
8.鼓励企业发展线上经济。对纳入武汉市线上经济重点企业(平台)名录库的企业,在享受市级奖励的基础上,按照市级奖励标准给予1:1的配套支持。
9.支持服务业龙头企业的发展。对首次进入到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湖北服务业企业100强、武汉服务业领军企业、武汉人力资源服务业领军企业的民营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在享受上级奖励资金的基础上,按照1:1的配套支持分别给予企业100万元、8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0.支持服务业重点企业提升。对年度营业收入排名全市前200名、且年度营业收入和年度缴税额同比增幅达到20%以上的法人单位,在享受市级奖励资金的基础上,区级按照l:1的配套支持给予20万元的年度经营贡献奖。
11.鼓励服务业企业品牌创建。对我区新认定为驰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和中华老字号的服务业市场主体以及对我区新认定为湖北服务业名牌和湖北老字号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在享受市级奖励资金的基础上,区级按照1:1的配套支持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2.鼓励“四新经济”加快发展。深化“放管服”改革,积极培育壮大“四新经济”,对各类发展主体在市场准入、执法监管、风险防控等方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为“四新经济”发展营造良好外部环境。
四、支持服务业企业发展壮大
13.鼓励企业“小进规”“小进限”。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在享受市级奖励的基础上,按照市级奖励标准给予1:1的配套支持。对首次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商贸业企业,在享受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区级给予5万元的配套支持。
14.支持成长型企业加快发展。对首次进规进限的企业,自企业进规进限次年起五个统计年度内,年度营业收入和年度纳税额同比增长率连续三年达到20%以上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成长奖励;年度营业收入和年度纳税额同比增长率连续五年达到20%以上的,一次性给予60万元成长奖励。原则上单个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企业区级地方财政贡献。
15.支持企业上市。对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和税务登记生产经营地在我区的企业,在沪深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以及对在与中国证监会签署监管备忘录的国家和地区交易所上市(包括直接上市和间接上市)的企业,在享受市级奖励资金的基础上,区级按照1:1的配套支持分别给予企业300万元和200万元奖励。对在2022年1月1日以后成功上市或者将上市公司迁入我区的,给予相应奖励(境内上市300万元、境外上市200万元)。
16.对年营业收入过5000万元的重点规模以上其它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和年营业收入过1亿元的重点规模以上交通运输业服务业企业,其年营业收入同比增幅达到20%、30%、40%及以上的,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40万元奖励,原则上单个企业年营业收入奖励总额不超过当年企业区级地方财政贡献。
17.对年营业收入过10亿元的重大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不含住宿餐饮企业和批发零售企业),其年营业收入同比增幅达到15%、20%、25%及以上的,分别给予30万元、40万元、50万元奖励,原则上单个企业年营业收入奖励总额不超过当年企业区级地方财政贡献。
18.对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年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和2000万元的,其年营业收入同比增幅达到20%及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30万元、40万元,原则上单个企业年营业收入奖励总额不超过当年企业区级地方财政贡献。
19.对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年营业额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以上,且年营业额同比增幅达到20%及以上,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40万元奖励,原则上单个企业年营业收入奖励总额不超过当年企业区级地方财政贡献。
20.加大人才引进力度。企业入选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湖北服务业企业100强、武汉服务业领军企业的,对其重点引进的税前年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在落户、购房、家属随迁、子女入学、出入境等方面,由各有关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按照属地原则提供便利。
五、附则
21.本政策适用于登记注册、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均在本区的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诚信经营,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22.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用于支持促进全区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年度安排的专项资金额度根据当年区级财力和实际兑现需求情况确定,可以在支持的领域内统筹调剂使用。
23.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共同做好相关领域支持对象认定、奖励资金兑现并制定相应实施细则,鼓励采取“免申即享”方式兑现政策。对于推动全区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贡献突出的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给予奖励扶持;如同一企业(单位)同类事项同时可享受本区其他文件规定的同类扶持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
24.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区发改局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