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湖北辖内各中心支行、各直管市区支行,各银保监分局、直管组,各地方金融工作局(办):
为加快建立全省普惠金融服务和保障体系,打造具有湖北特色的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推动湖北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根据《财政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实施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政策的通知》(财金〔2021〕9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联合制定了《湖北省创建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创建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工作管理办法
湖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21日
附件
湖北省创建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标依据】为有效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激励作用,探索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的新途径,加快建立全省普惠金融服务和保障体系,打造具有湖北特色的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推动湖北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实施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政策的通知》(财金〔2021〕96号,以下简称“96号文”)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遵循原则】激发内生动力。立足于完善普惠金融发展机制,弥补市场失灵,引导金融资源在尊重市场规律的前提下“支小助微”,利用市场化手段优化金融生态。注重长效机制。充分利用地方整合资源的优势,统筹发挥财政、货币、监管政策的激励约束作用,推动形成政策合力。强化政策效果。鼓励示范区先行先试,探索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的有效模式,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资金与工作绩效及其他奖励政策挂钩。
第三条【资金来源】本办法所称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专指中央财政安排的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资金。
第四条【部门职责】建立我省创建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工作联席会议和联络员制度,协调示范区遴选、绩效动态监测和检查督导考评工作。部门职责具体如下:
省财政厅为联席会议召集单位,负责组织协调示范区推进工作,负责建立联络员制度,召集联席会议,组织示范区申报工作,并制定奖补资金分配、拨付、使用和管理办法,建立对示范区的激励约束机制,牵头开展示范区创建指导、绩效考评和经验总结等工作。负责示范区当年新增发放创业担保贷款规模等数据统计认定工作,对数据真实性负责。
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负责示范区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余额、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余额以及全省金融信用市州县年度创建结果等数据统计认定工作,对数据真实性负责,充分发挥货币政策工具的引导作用,对示范区加大倾斜力度,并参加示范区创建指导、绩效考评等工作。
湖北银保监局负责示范区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普惠型农户生产经营性贷款余额、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利率、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余额等数据统计认定工作,对数据真实性负责,与省财政厅、财政部湖北监管局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建立常态化数据互通机制,并参加示范区创建指导、绩效考评等工作。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示范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相关数据统计认定工作,对数据真实性负责,并参加示范区创建指导、绩效考评等工作。
第二章 示范区创建申报
第五条【申报范围】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申报范围为武汉市所辖区及国家级新区、地级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及比照县管理的区)。优先选择普惠金融相对发达的市(州)、县(市、区)。
第六条【申报要素】各地以市(州)为单位组织申报,以地方政府或部门联合方式,向省财政厅提出创建示范区书面申请,并抄送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申报材料包括:示范区申请报告、实施工作方案及相关佐证材料、普惠金融工作目标、部门职责分工情况以及本地上一年度普惠金融发展情况(附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绩效考核自评表,参考附件1)。相关申报材料应装订成册,一式6份,并同时报送PDF扫描版。武汉市所属区由武汉市统一组织申报。各地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申报时间】每年3月15日前,各申请示范区地区向省财政厅提交申报材料,省财政厅会同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组织评审,逾期不予受理。
第八条【申报组织】由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湖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联合印发通知,明确申请示范区条件、申报要素和时间要求。
第九条【申报评审】省财政厅以政府采购方式选聘一家会计事务所配合开展示范区遴选工作。核实申报材料完整性和方案的可行性,并根据审核情况进行打分排名,提出选择示范区建议。
第十条【结果报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评审报告进行集中会审,提出遴选示范区意见,形成会审会议纪要,由省财政厅报请省政府批准后,于4月30日前,将示范区名单上报财政部,抄送财政部湖北监管局,并按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资金标准】根据中央财政奖补资金额度确定。
奖补资金10000万元,选择3个示范区,第1名为4000万元,第2、3名为3000万元;
奖补资金7500万元,选择3个示范区,第1名为3000万元,第2名为2500万元,第3名为2000万元;
奖补资金5000万元,选择2个示范区,第1名为3000万元,第2名为2000万元。
第十二条【资金用途】奖补资金由示范区统筹用于支小支农贷款贴息、支小支农贷款风险补偿以及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涉农业务降费奖补、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等方面,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银行信贷的撬动作用。
第十三条【资金拨付】每年6月15日前,省财政厅将中央财政奖补资金预算下达至示范区,下达预算情况抄送财政部湖北监管局。示范区每年9月15日前完成资金使用拨付。
第四章 绩效考评
第十四条【绩效指标】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绩
效考核包含12项指标:
1.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同比增速;
2.普惠型农户生产经营性贷款余额同比增速;
3.当年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利率同比降幅;
4.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余额同比增速;
5.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余额同比增速;
6.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代偿履行额度;
7.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代偿核销额度;
8.新型政银担在保余额;
9.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余额;
10.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余额;
11.当年新增发放创业担保贷款规模;
12.湖北省信用市州县年度创建评估结果。
各项指标填报责任单位和内容见附件1。
第十五条【绩效考核】参考96号文规定的计分规则,由第三方中介机构根据对示范区报送数据和工作总结与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进行比对,并逐项打分,汇总后予以排名。
对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人民银行牵头的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或银保监会确定的全国性金融服务乡村振兴创新示范地区在评审中予以适当加分。
各地应加强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资金绩效管理,每年1月31日前,各示范区地区应向省财政厅提交上年示范区普惠金融发展各项指标情况和工作总结。省财政厅会同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组织开展示范区绩效评价,并于2月15日前,完成全省示范区绩效考核和工作总结,并报送财政部,抄送财政部湖北监管局。
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绩效考核指标计分规则和填报口径见附件2。
第十六条【跟踪问效】省财政厅牵头组织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创建示范区工作情况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建立绩效指标动态监测体系。省财政厅依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建立创建示范区工作情况的绩效指标动态监测体系,每半年统计、分析相关数据,并通报各成员单位。
加强资金使用日常监督管理。各成员单位加强对示范区工作指导,组织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督导,形成督导检查情况专报,并通报其他成员单位。
开展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坚持一年一评价,对绩效评价分值低于70分的示范区,将予以通报,并在3年内取消申报示范区资格。绩效评价特别优秀,经联席会议集中审议并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在下一年度继续作为示范区,享受相应奖补政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监督约束】示范区创建工作各成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涉及申报示范区、奖补资金使用的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有效期限】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1.湖北省202×年 市(县、区)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绩效考核表
2.湖北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绩效考核指标计分规则和填报口径
附件1
湖北省202×年 市(县、区)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绩效考核表
示范区 名称 | 具体指标 | 同比增速/降幅(±%) | 是否为“三区”地区 | 填报责任单位 | |||
上年实现值 | 当年目标值 | 实际完成值 | |||||
1.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 | 银保监局 | ||||||
2.普惠型农户生产经营性贷款余额 | 银保监局 | ||||||
3.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利率 | 银保监局 | ||||||
4.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余额 | 银保监局 | ||||||
5.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余额 |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 ||||||
6.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代偿履行额度 |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 ||||||
7.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代偿核销额度 |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 ||||||
8.新型政银担在保余额 |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 ||||||
9.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余额 | 人民银行 | ||||||
10.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余额 | 人民银行 | ||||||
11.当年新增发放创业担保贷款规模 | 财政部门 | ||||||
12.湖北省信用市州县年度创建评估结果 | 人民银行 |
备注:“三区”指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人民银行牵头的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或银保监会确定的全国性金融服务乡村振兴创新示范地区。
附件2
湖北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绩效考核指标计分规则和填报口径
考核指标 | 余额(万元)/利率(%) | 分值 | 计分规则 | 填报口径 | 责任单位 | ||
上年 实现值 | 当年 目标值 | 实际 完成值 | |||||
1.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 | 20分 | 得分=(实际完成值/当年目标值)x分值。最高分为满分,最低分为0分。 | 按照96号文件规定执行 | 银保监局 | |||
2.普惠型农户生产经营性贷款余额 | 20分 | 按照96号文件规定执行 | 银保监局 | ||||
3.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利率 | 20分 | 按照96号文件规定执行 | 银保监局 | ||||
4.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余额 | 20分 | 按照96号文件规定执行 | 银保监局 | ||||
5.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余额 | 20分 | 按照96号文件规定执行 |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 ||||
6.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代偿履行额度 | 3分 | 逾期6个月应承担责任代偿额度 |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 ||||
7.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代偿核销额度 | 3分 | 年度终了应予核销代偿款额度 |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 ||||
8.新型政银担在保余额 | 3分 | 年度终了新型政银担在保余额 |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 ||||
9.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余额 | 3分 | 辖区内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发放符合条件小微、涉农贷款向所在地人民银行申请办理支小、支农再贷款余额 | 人民银行 | ||||
10.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余额 | 3分 | 辖区内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按普惠小微贷款季度余额环比增量的1%,向所在地人民银行申请办理的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余额 | 人民银行 | ||||
11.当年新增发放创业担保贷款规模 | 3分 | 年度新增发放创业担保贷款规模 | 财政部门 | ||||
12.湖北省信用市州县年度创建评估结果 | 2分 | 90分(含)以上得2分,90-80(含)的1分,低于80分不得分 | 根据省金融生态建设领导小组通报结果打分 | 人民银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