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江岸区推进国家“双创”示范基地建设政策清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岸区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3日

江岸区推进国家“双创”示范基地建设政策清单


一、支持和培育“双创”企业

(一)鼓励初创企业发展。对于2019年以来首次入驻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拥有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知识产权(发明专利1个及以上或实用新型1个及以上或外观设计专利2个及以上或软件著作权2个及以上)的科技型初创企业,经区有关部门认定后,按实际支出给予最高不超过40元/月·平方米的房租补贴,补贴期限36个月,单个企业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牵头单位: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


(二)鼓励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市级财政给予每家2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我区按照1∶1的比例给予配套;对超过有效期后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市级财政给予每家5万元奖励的基础上,我区按照1∶1的比例给予配套;对有效期内整体搬迁至我区行政区域内并通过湖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武汉市以外的高新技术企业,可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在市级财政按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给予2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我区按照1∶1的比例给予配套。(牵头单位: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


二、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三)补贴企业研发投入。落实《湖北省激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暂行办法》(鄂政办发〔2017〕6号)对企业研发投入补贴、民口企业与军工单位开展研发合作补贴、企业加强技术标准研制创新补贴、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专业化技术服务平台补贴、企业与省内高校开展研发合作补贴等省科技厅下达的补贴,地方按1∶1予以配套补贴;地方配套由市、区各承担50%,其中,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少于10万元的,由项目单位所在区承担。在获得省级补贴、地方配套的基础上,我区将依据省级补贴标准再按1∶1予以一次性补贴。(牵头单位: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


三、支持建设“双创”载体

(四)鼓励企业建设创新平台。支持江岸辖区企业创建国家级科技创新基地、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在获得市级单个项目每年资助金额不超500万元的基础上,我区再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补贴资金;对市级科技创新基地每运行三年开展一次绩效考核(由市科学技术局组织),对考核优秀的,在获得市级补贴30万元的基础上,我区再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贴。(牵头单位: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


(五)鼓励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做优做强。对2020年及以后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孵化器,在享受市级补贴基础上,分别补贴150万元、50万元、30万元;对2020年及以后新列入国家级备案和省、市级认定的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在享受市级补贴基础上,分别补贴50万元、30万元、20万元。

对当年度获得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考核评价为优秀(A类)、省“3A科技企业孵化器”称号的众创孵化机构,我区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贴。(牵头单位: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


四、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六)鼓励和支持企业吸纳技术实现科技成果转化。鼓励辖区企业吸纳在汉高校、科研院所技术,对上年度委托开发和受让技术实现技术交易额达到250万元及以上的,在获得市级技术交易额的2%补贴的基础上,我区再按1%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牵头单位: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


(七)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建设补贴。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在享受市级补贴100万元、30万元的基础上,我区再给予10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在市级考核优秀的,在享受市级补贴30万元的基础上,我区再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牵头单位: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


(八)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支持企业、工业技术研究院将高校、科研院所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在江岸区进行转化,转化内容包括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牵头单位: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


五、支持汇聚双创人才

(九)加大青年人才创业扶持。加大对青年人才创业扶持力度,对于获得湖北省及武汉市大学生创业项目资助的企业,依据获奖结果,区级财政按50%比例予以匹配补贴。(牵头单位:区人力资源局)


(十)鼓励企业吸纳大学生实习实训。“双创”企业经申报认定为武汉大学生实习实训基地后,可接收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生实习实训。对符合条件的,按照每人每次600元标准给予实习实训基地补贴,每年最多申报两次。(牵头单位:区人力资源局)


六、附则

(十一)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纳税登记、统计核算关系均在本区,财务制度健全、征信记录良好的企业。企业从获得我区政策支持之日起,必须在江岸区存续满五年,且不减少注册资本,维持正常经营。倘若企业未满五年进行注销、减少注册资本、没有正常营运或者搬迁至外区,且将税务、工商等关系转至外区,需在违反本条规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已经享受的所有扶持资金全额退还。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因国家、省、市相关规定调整而产生不一致的,以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为准。本政策与区级其他政策重复或冲突的,按最优惠政策执行,不重复享受。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企业获得的支持资金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如有违规,一经查实将追回已拨付资金。有关支持政策和兑现规定,由各相关责任部门及时公布并负责具体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2017年10月31日中共江岸区委 江岸区人民政府印发的《江岸区推进国家“双创”示范基地建设政策清单》(岸文〔2017〕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