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汉阳区关于落实加快推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快推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武政规〔2021〕16号)和《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快推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工作指引的通知》(武发改规〔2022〕2号)文件精神,结合总部企业发展现状,汉阳区发改局拟定了《汉阳区关于落实加快推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于2022年4月11日前提出意见建议,反馈至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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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阳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3月31日
汉阳区关于落实加快推进总部经济
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快推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武政规〔2021〕16号)和《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快推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工作指引的通知》(武发改规〔2022〕2号),为进一步吸引、培育和壮大总部企业,推动汉阳总部经济提档升级,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武汉总部企业,是指根据武政规〔2021〕16号文相关标准认定为总部的企业。武政规〔2021〕16号所需各项奖励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和总部企业所在区各承担50%。
第三条 总部经济发展实行市区联动、以区为主的工作机制。区行业牵头部门对企业是否符合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奖励兑现等事项进行初步评审;区发改局负责统筹全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协调和督促各项政策措施落实。
第二章 认定程序
第四条 总部企业认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实行企业自愿申请,按照区级实施、市级复核的程序开展,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金融总部支持政策按照我市现行金融政策执行,由市地方金融局组织实施。
第五条 发布公告。汉阳区发改局按照市级要求原则上每年在汉阳区辖区发布市级年度总部企业认定公告或通知,明确申报要求和注意事项。
第六条 企业申报。申报企业按照年度总部企业认定公告或通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向汉阳区发改局提出认定申请。申请资料一式五份,并提交电子版。
第七条 区级初审。汉阳区发改局受理申报材料后,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核,并查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将审核意见报市发展改革委。申报单位对其资格条件和申报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市级复核。汉阳区发改局提请市发展改革委复核,由市发展改革委对申请企业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及申报企业信用状况等进行审查,并进行公示公告。公示期满后,市发展改革委将公示通过的名单报市政府审定。审定通过后,市发展改革委会将审定通过的名单在媒体上公告,并对认定的企业授予武汉市总部企业证书。
第三章 政策兑现
第十一条 发布公告。汉阳区发改局按照市级要求发布总部奖励、补贴资金申领公告,明确申报要求和注意事项。
(一)落户奖励。申请落户奖励的总部企业,奖励资金分2年兑现,可在认定当年提出申请。
(二)办公用房补贴。总部企业认定当年起开始兑现,可连续3年申请此项奖励;办公用房购建一次性补贴于办公用房新建成或购置之日起12个月内予以兑现。同一企业不能同时享受以上两项办公用房补贴。
(三)增资扩股奖励。申请增资扩股奖励的总部企业,可根据企业增资扩股情况,认定当年起2年内增资达一定标准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
(四)投资奖励。申请投资奖励的总部企业,可根据企业投资情况,认定当年起2年内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达一定标准的,给予一次性投资奖励。获得投资奖励的资产10年内不得交易,凡在规定期限内交易的,退回所享受的奖励资金。
(五)经营贡献奖励。申请落户奖励的总部企业,自认定次年起开始兑现,总部企业可连续3年申请申请此项奖励。
(六)发展壮大奖励。申请发展壮大奖励的总部企业首次满足奖励条件当年予以兑现一次性奖励。
(七)人才奖励。总部企业可在申请经营贡献奖或发展壮大奖励的同时申领此项奖励,在获得经营贡献奖励或发展壮大奖励年度予以兑现。
第十二条 企业申请。申请企业按照年度申领公告或通知,准备申领材料,向汉阳区发改局提出申领申请。申领材料一式五份,并提交电子版。
第十三条 区级初审。汉阳区原则上每年9月中旬前完成年度总部企业认定和奖补资金初步审核工作,将年度总部企业认定情况、区级奖补资金计划及市级财政需兑现奖补资金的报告以区政府名义报市发展改革委,同步报送企业资料。申报单位对其资格条件和申报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市级复核。汉阳区发改局提请市发展改革委复核,市发展改革委将形成全市年度总部企业认定及市级奖补资金计划建议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市发展改革委将总部企业认定及奖补资金年度计划建议报市政府审定。市政府审定后,由市发展改革委发布年度武汉总部企业入选名单和市级奖补资金计划。汉阳区负责将企业应获得的市、区奖补资金全额拨付至企业。
第四章 企业管理
第十七条 享受武政规〔2021〕16号文各项支持政策的总部企业,在汉阳区经营期不少于10年。
第十八条 建立年度复核机制。总部企业需每年在申请兑现总部政策同时按武政规〔2021〕16号文规定的认定条件提供相关材料,汉阳区依据相关材料对已认定总部企业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按政策规定给予支持;复核未通过的,及时上门跟踪服务,了解企业经营情况和困难,帮助企业加快发展。对连续两年复核未通过的企业,应提出处理意见反馈至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收到意见后应及时研究提出处理建议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十九条 总部企业涉及更名、变更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重组、解散、清算、股权转让、迁入迁出等重大事项,应在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15天内将有关情况向汉阳区人民政府通报,汉阳区视情提出处理意见反馈至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收到意见后应及时提出处理建议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会同市财政局做好市级总部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统筹安排。汉阳区负责区级总部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统筹安排,统一拨付和管理市区两级总部经济奖补资金,本政策所列区级奖励资金纳入区级年度预算。
第二十一条 享受落户奖励和增资扩股奖励的企业5年内不减少实缴注册资本。享受购建补助的办公用房,自获得补贴年度起5个自然年内其享受补贴部分应用于总部企业自用;享受租房补贴的办公用房应在享受补贴期间用于总部企业自用。凡在上述规定期限内转租、出售的,退回所享受的办公用房补贴资金。
第二十二条 企业获得的各项奖补资金的涉税支出,由受奖企业承担。
第二十三条 区委、区政府通过“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等方式重点引进和扶持的总部企业,不重复享受武政规〔2021〕16号文规定各类政策。
第二十四条 汉阳区将加强对总部企业的跟踪服务,对经查发现企业提供资料不实的,或未按期全面履行有关承诺、协议的,应及时研究处置,并将处置情况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备。需追回的市区两级奖补资金由企业所在街道负责追回,按原渠道返还市区两级财政。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汉阳区发改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