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武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相关要求,为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现将《武汉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通过网络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4月21日-2022年5月20日。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在征求意见时间内提出书面意见,并注明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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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4月21日
附件:武汉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
武汉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4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武汉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转移是指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上述过程提供各类服务的独立法人机构或法人内设机构。
第三条 技术转移机构的主要任务:
(一)对技术信息的搜集、筛选、分析、加工;
(二)技术转让与技术代理;
(三)技术集成与二次开发;
(四)提供中试、工程化等设计服务,提供技术标准、测试分析服务等;
(五)技术咨询、技术评估、技术培训、技术产权交易、技术招标代理、技术投融资等服务;
(六)提供技术交易信息服务平台、网络,受托承担技术合同登记认定及统计等;
(七)其它有关促进技术转移的活动。
第二章 认 定
第四条 申请认定为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方向明确,具有独特的商业模式、特色经营项目和核心竞争力;
(二)有两年以上从事技术转移业务的经历;
(三)上年度促成技术转移项目不少于6项,营业性收入不低于80万元或促成技术合同成交额不少于2000万元;
(四)基础条件满足经营要求,管理制度健全,有稳定的客户群及长期合作伙伴,服务企业数量不少于30家;
(五)人员结构及部门设置合理,有符合规定的专职人员,综合性技术转移机构10人以上,专业性技术转移机构5人以上,科技人员的比例不低于本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60%;
(六)连续两年无投诉或不良行为。
第五条 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认定程序:
(一)市科技局发布年度申报通知;
(二)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三)区科技部门组织推荐;
(四)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
(五)市科技局组织现场考察;
(六)局长办公会审定;
(七)公示;
(八)市科技局下达认定通知。
第六条 经认定的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有效期3年(自认定通过之日起)。
第三章 管 理
第七条 市科技局对认定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实行动态管理。
(一)年度报告制度。每年1月底前,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将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报送至市科技局。
(二)绩效考核制度。对三年有效期到期的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集中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并向社会公示。
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每运行三年可自愿参加绩效考核。在市绩效考核年度内,有所在级别绩效考核结果的,原则上可直接采纳其考核结果。
第八条 对绩效考核优秀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给予补助资金支持。
第九条 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绩效考核为优秀和合格的,其示范机构称号有效期顺延三年,考核为不合格或无故不参加绩效考核的,其示范机构称号自动取消。对自动取消的机构,自有效期失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申请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第十条 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有效期内被认定为省级及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绩效考核直接为合格。
第十一条 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在认定、绩效考核等环节有造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市科技局将撤销该机构资格并责令退回财政补助经费,三年内不得申请市科技计划项目,同时将该企业纳入市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