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快推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工作指引的通知》(武发改规〔2022〕2号)要求,全市各区是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责任主体,负责做好总部经济企业的引进、培育、组织认定和奖励兑现。依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快推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武政规〔2021〕16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总部企业认定程序、政策措施落地实施,加强支持总部企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总部专项资金)管理,制定本细则,报市发展改革委存档。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总部企业,是指根据武政规〔2021〕16号文件相关标准认定为总部的武汉总部企业。
第三条 区发展改革局牵头组织实施总部企业认定和奖励兑现;各街道、武汉中央商务区、开发区、科经局、商务局、文旅局、建设局、卫健局、财政局、税务局、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是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责任主体,负责引进、培育和服务总部企业,配合做好总部企业认定、政策兑现等工作。
第四条 总部专项资金是市、区政府为支持总部企业加快发展、市区各按50%比例承担设立的奖励资金,原则上每年申领一次,按程序兑现。
第二章 总部企业认定程序
第五条 总部企业认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企业自愿申请。
第六条 申请企业可向行业管理部门或所在街道提出申报意愿,区发展改革局组织申请企业提供申报资料并进行审核,形成年度总部企业认定情况、市区奖补资金计划报告,报区政府审定后,报市发展改革委。总部企业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9月中旬前完成认定和奖补资金审核工作。
第七条 申请企业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总部企业:
(一)企业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均在江汉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诚信经营。
(二)企业对武汉市以外的3家以上(含3家)企业(含分公司、子公司等)履行规划决策、投资管理、资源配置等综合管理职能;或者经母公司授权为集团内3家以上(含3家)企业提供研发、物流、采购、销售、财务等服务职能;或者企业在武汉市以外实现营业收入占企业合并报表年度营业收入30%以上(含30%)。
(三)企业上年度对武汉地方财政贡献达到一定规模,其中制造业企业、批发零售业企业不低2000万元;建筑业企业不低于3000万元;服务业企业不低于1500万元。
世界企业500强(以《财富》杂志榜单为准)、中国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均以中国企业联合会榜单为准)、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以全国工商联公布的榜单为准)设立的总部或者区域总部,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大型企业(集团)设立的二级以上(含二级)总部或者区域总部,上年度对武汉地方财政贡献不低于1000万元,可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
第八条 发布公告。区发展改革局每年二季度发布全区年度总部企业认定公告,明确申报要求和注意事项。
第九条 企业申报。申报企业按照年度总部企业认定公告及相关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向行业主管部门或注册地所在街道(无明确职能部门的企业)提出认定申请,行业主管部门或街道及时向区发展改革局反馈企业申请意愿,区发展改革局受理申报材料,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并查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第十条 第三方审查。区发展改革局委托第三方依据认定条件开展审查,对申请企业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及申报企业信用状况等进行审查,各相关职能部门配合第三方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公示公告。区发展改革局根据第三方审查意见,提出拟认定总部企业名单,在区政府官网上公示,公示期7天。
第十二条 公示期满后,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将公示通过的名单报区政府审定,审定通过后,报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备案,按程序对认定的企业授予武汉市总部企业证书。
第三章 政策支持
第十三条 支持新引进企业落户
(一)落户奖励。按照企业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4000万元。奖励资金分2年兑现。
(二)办公用房补贴。在本市无自有办公用房的新引进企业,连续3年每年按照租金的5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或者按照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购建自用办公用房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同一企业不能同时享受以上两项办公用房补贴。
第十四条 支持总部企业提升能级
(一)增资扩股奖励。现有企业自认定当年起2年内增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按照实际到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投资奖励。现有企业自认定起2年内在本市新增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不含购买土地费用)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投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获得投资奖励的资产10年内不得交易,凡在规定期限内交易的,退回所享受的奖励资金。
第十五条 支持总部企业壮大
(一)经营贡献奖励。自认定次年起连续3年给予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励,奖励额度为企业上年度地方财政贡献较前一年增量部分的50%,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连续3年获得500万奖励的,额外再奖励500万元。
(二)发展壮大奖励。总部企业首次被评定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中国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20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世界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3000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 支持总部企业人才引进培养
(一)人才奖励。获得经营贡献奖励或者发展壮大奖励的总部企业,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人才给予一定人才奖励,单人奖励额度不超过个人税前年收入的5%,单个企业总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二)安居保障。总部企业可以按照规定申请设立单位集体户,纳入江汉区常住户口管理,方便职工办理其他社会事务。按照区人才政策可统筹安排总部企业人才住房,支持有条件的总部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供总部企业人才租住。积极落实大学生保障房配租配售政策和外来务工人员公租房保障政策。非本市户籍的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市无自有住房的,其在限购区域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可不受限购政策限制。
(三)服务保障。对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子女入园、入学、医疗和配偶就业等给予便利化服务保障,区教育、卫健、人社等部门负责做好统筹协调工作。经认定总部企业引进的人才,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市、区各类人才引进培养计划,经市、区人才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入选后,按照有关规定分类分级给予政策支持和全方位服务保障。
第十七条 支持总部企业对外拓展
(一)通关便利支持。积极配合市职能部门为总部企业做好通关业务咨询等相关配套服务工作,以贸易便利化为重点,创新监管制度和监管模式,提高出入境人流、物流效率,推动口岸“大通关”进程。充分利用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武汉片区先行先试优势,在进出口通关、出入境等方面为总部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
(二)出入境便利支持。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外籍工作人员需在汉常住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工作类居留许可,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请相同期限的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员工因商务需要出国、赴港澳台地区的,可享受加急办理出入境证件等便利服务。
金融总部支持政策按照我区现行金融政策执行,由武汉金融街管委会组织实施。
第四章 总部企业政策兑现
第十八条 政策兑现。依据市发展改革委最终确认的总部企业名单和政策支持范围,开展总部企业政策兑现工作。
第十九条 企业申请。申请企业按照年度申领通知,准备申领材料。区发展和改革局收齐申领材料后,委托第三方开展审查,主要对企业提交的总部专项资金申领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并征求区相关部门意见,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核意见报区政府核准。
第二十条 公示公告。区发展改革局根据区政府核准意见,提出总部专项资金年度奖补财政预算建议,并在区政府官网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区政府常务会、区委常委会审议,以区政府名义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复核,同步报送企业资料。
第二十一条 资金拨付。备案复核无异议后,区发展改革局将区分担的总部专项资金预算报区政府核定,申请区级总部专项资金,待市级总部专项资金核拨到位后及时将奖励资金拨付到企业。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核定的区级总部专项资金预算,做好资金安排。
第五章 总部企业管理
第二十二条 享受本细则各项支持政策的总部企业,在江汉区经营期不少于10年。
第二十三条 建立总部企业年度复核机制,每年在兑现总部政策同时,依据认定条件对已认定总部企业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按政策规定给予支持,并将复核情况报市发展改革委;复核未通过的,应及时上门跟踪服务,了解企业经营情况和困难,帮助企业加快发展。对连续两年复核未通过的企业,区发展改革局提出处理意见报区政府核定,核定后报市发展改革委研究处理并按市发展改革委意见执行。
第二十四条 总部企业涉及更名、变更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重组、解散、清算、股权转让、迁入迁出等重大事项,应在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15天内将有关情况向区发展改革局通报,由区发展改革局及时向区政府和市发展改革委报告并审核备案。市发展改革委审核确认后,根据审核结果重新换发认定证书或取消总部企业资格。
第六章 专项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区财政局负责市、区总部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统一拨付管理。总部企业须在年度复核中一并提交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二十六条 享受落户奖励和增资扩股奖励的企业5年内不减少实缴注册资本。享受购建补助的办公用房,自获得补贴年度起5个自然年内其享受补贴部分应用于总部企业自用;享受租房补贴的办公用房应在享受补贴期间用于总部企业自用,凡在上述规定期限内转租、出售的,退回所享受的办公用房补贴资金。
第二十七条 企业获得的各项奖补资金的涉税支出,由受奖企业承担。
第二十八条 区政府通过“一企一策”方式重点引进的总部企业,不重复享受此细则规定的各类政策。
第二十九条 对发生以下情况的企业,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并追回已获得的总部专项资金:
(一)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并收回证书,追回其已获得的总部专项资金,且两年内不得申请总部企业认定。
(二)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的,经核实后,取消其两年内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资格;已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追回其已获得的总部专项资金,同时记入企业或个人(法人代表)信用信息档案。
(三)企业未按期全面履行有关承诺和协议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追回其已获得的总部专项资金,同时记入企业或个人(法人代表)信用信息档案。
(四)企业在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确认,追回其已获得的总部专项资金,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异议受理。公示期内,任何单位(个人)对拟认定总部企业名单或总部专项资金年度计划建议持有异议的,可向区发展改革局提出。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并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和必要的证明文件。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否则异议材料不予受理。
区发展改革局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对异议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受理,并自受理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出具处理意见报区政府审定;经核实异议材料不属实或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退回异议材料,并将相关情况记入企业或个人(法人代表)信用信息档案,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后实施。
联系人:杨小莉 联系电话:027-85734568
江汉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