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建设国家网络安全人才与创新基地(以下简称网安基地)是党中央、国务院赋予我市的重大发展机遇,对促进我市经济转型升级、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建好用好网安基地,打造网络安全的人才高地、创新高地、产业高地,经研究,现将支持网安基地发展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在网安基地规划范围内市场主体注册和税务登记,并从事网络安全及其相关产业的教学、培训、研发、生产和技术服务的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专业公共服务机构,以及在上述单位、组织和机构从业的各类人才。
二、政策措施
(一)加强人才引进。吸引各类人才在网安基地就业,对在网安基地企业就业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给予生活补贴。对在网安基地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专长型人才以及实用型人才给予购房政策配套奖励。对顶尖型人才、领军型人才、骨干型人才实行“一事一议”政策给予奖励。
(二)支持人才培养。充分利用预留空间,继续支持一流网络安全院校入驻办学,对其办公、教学、科研等配套设施予以保障。支持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培训基地建设。鼓励培养应用型、实用型网络安全人才,继续实施“网络安全万人培训资助计划”,奖励网络安全优秀学员。对在网安基地组织开展网络安全培训、高水平网络安全会议(论坛)和竞赛活动的单位给予资金补助。
(三)支持智库和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支持建设国家级网络安全智库。智库以网安基地核心支撑机构名义,依法开展涉及网络安全科研任务以及相关业务活动,为网安基地发展提供智力支持,推动招商引资、校企合作、科技成果转化的,可享受国家、省、市和网安基地相关优惠政策和待遇。支持中央科研事业单位在网安基地设立分支机构,不定机构规格、行政管理岗位等级和人员编制,实行社会化用人和自主管理运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照企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打通从技术到产业的通道,促使其成为产、学、研、用各个环节协同创新的大平台。
上述机构在享受国家和省级补助资金的基础上,给予其办公、科研等运营维护补贴资金。
(四)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国家级第三方专业公共服务平台提供办公用房补贴。支持国家网络安全众测、信创适配检测中心等平台类项目建设。推动市场将产品众测情况作为采购产品的重要参考,支持通过众测的网络产品和服务纳入首购首订目录。推动市场主体与国家部委合作,提供信创产品适配性检测服务,促进信创软硬件产业集聚。
(五)支持科技创新。对新获批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等国家级平台,在市级其他资金奖励基础上给予配套奖励。对网安基地内新获批的国家级孵化器、众创空间给予一定比例奖励。支持开展核心技术攻关,鼓励网安基地企事业单位采取“揭榜挂帅”方式申报科技重大专项,对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揭榜单位给予资金支持。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研发投入年度增长部分给予奖励。鼓励网安基地企业吸纳高校、科研院所技术在基地内就地转化,根据技术交易额按照比例给予支持。
(六)加速产业集聚。统筹引导全市网络安全以及相关产业向网安基地集聚,对于新引进的网络安全及其相关项目原则上优先招引至网安基地。对落户网安基地的企业按照实际到位资金比例给予奖励。联合龙头企业开展产业链宣传推介和项目洽谈,积极利用股权投资方式吸引项目落地。鼓励网安基地企业、协会和个人参与招商引资工作,按照实际到位资金比例给予奖励。鼓励园区(孵化器)招商,对引进国内外知名孵化器、众创空间落户的,给予园区招商奖励;对引进在网安基地设立总部、行业总部或者区域总部的网络安全以及相关产业知名企业的,给予园区招商奖励。每年根据园区(孵化器)入驻的企业贡献情况,给予园区(孵化器)运营机构一定比例奖励。
(七)扶持企业发展。鼓励企业加大投资,按照购置、改造技术设备总额给予资金补助。按照企业销售收入一定比例给予企业经营奖励,对销售收入实现突破性增长的企业兑现“上台阶”奖励。支持网安基地企业参与国内各级信息技术应用场景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资资金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支持在网安基地设立园区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对重要高频政务服务事项实行“一站式”服务。
(八)财政奖励支持。网安基地在招商引资、总部经济、工业技改等方面按照现有市级政策予以支持,对重大产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九)加强土地供应。积极支持网安基地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申报市级重大建设项目,并争取申报省级重大建设项目。保障网安基地发展空间,在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时,优先保障网安基地建设合理用地需求。
(十)支持组建产业发展基金。组建网安基地产业基金,重点对网络安全以及相关产业的培育与引进、关键技术研发与成果产业化、技术创新平台建设等给予支持,基金总规模为30亿元。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网安基地产业基金建设,大力推动创投、风投发展。引导创新创业平台投资基金和社会资本参与创业项目早期投资与投智。
三、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2022年6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除第八条财政奖励支持和第九条加强土地供应以外,其他内容由临空港开发区管委会结合实际制定细化措施,省、市、区现行政策在本《通知》中未涉及的,依然按照省、市、区现行政策执行。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同时符合本市其他支持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执行。对本通知未涵盖的其他重大事项,由临空港开发区管委会按照“一事一议”原则专题研究后给予支持。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