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金融改革创新的实施意见》(武政〔2021〕11号)等文件精神,为深化武汉市科技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推进政策性担保贷款业务,进一步拓宽科技型企业融资渠道,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指科技型企业政策性担保贷款(以下简称科担贷),是指在新型政银担合作体系备案成功,并以科技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作为增信手段,为科技型企业提供非抵押类贷款的金融信贷产品。
第三条 本指引所指新型政银担合作体系,是指由武汉市财政局、武汉市地方金融工作局、湖北省融资再担保集团、银行机构、融资担保机构签订新型政银担合作协议的体系。
第四条 科技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用于补偿科担贷业务过程中产生的逾期贷款本金和正常利息,纳入市级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预算予以安排。
第五条 本指引所指正常利息是指贷款期间按照贷款利率计算产生的利息,不含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
第六条 本指引所指科技型企业,是指在武汉市进行工商注册,已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企业和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入库企业。
第七条 本指引所指经办银行和融资担保机构是指纳入新型政银担合作体系的银行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和融资担保机构开办科担贷业务前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以下简称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报备。
二、贷款额度、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
第八条 单户科担贷担保贷款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九条 科担贷贷款利率在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基础上,可根据贷款企业的风险适当浮动,贷款利率上浮不得超过1年期LPR的50%,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条 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最长不超过36个月。
第十一条 科担贷可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适当展期,展期后的贷款利率和贷款期限按照第九条、第十条执行。
第十二条 还款方式由经办银行和贷款企业协商确定,既可按月付息到期还本,也可分期还本付息。
三、担保费率和赔付机制
第十三条 担保费率不得高于担保贷款金额的1%。
第十四条 融资担保机构在收取担保费后,如贷款出现风险,按约定的比例承担代偿风险责任。
四、贷款申请及审批流程
第十五条 办理流程如下:
(一)经办银行与融资担保机构共同完成贷前尽职调查;
(二)经办银行出具贷款意向通知书,通知融资担保机构;
(三)融资担保机构收到贷款意向通知书后,做出是否承保的初步意见,并向经办银行出具担保意向书,意向书具体格式由经办银行与融资担保机构自行协商确定;
(四)经办银行收到担保意向书后,与贷款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并及时通知融资担保机构借款合同生效日期;
(五)融资担保机构收到经办银行的拟放款通知后,与贷款企业签署委托担保合同,收取相应的担保费后向经办银行签发正式的保证合同、放款通知书,并将相关资料交经办银行;
(六)经办银行根据贷款合同和保证合同的约定放款。
五、贷款管理及风险补偿
第十六条 贷款企业应按照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还款方式按时还款。经办银行、融资担保机构按照各自贷后和保后管理程序落实跟踪管理。
第十七条 经办银行主要负责对贷款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及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等进行日常监管,并将相关信息及时通报融资担保机构。
第十八条 当企业贷款出现逾期,按照年度代偿率实行差别化风险补偿。年度代偿率按照《湖北省新型政银担合作协议》规定执行。
(一)当年度代偿率低于5%(含)时,融资担保机构、经办银行按照新型政银担合作体系规定的比例承担风险责任。
(二)当年度代偿率在5%(不含)-10%(含)时,超过5%部分由融资担保机构、经办银行、武汉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按5︰2︰3的比例承担代偿风险责任。融资担保机构、经办银行承担部分,再按照新型政银担合作体系规定申请风险代偿补偿。
(三)当年度代偿率超过10%(不含)时,超过10%部分由融资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市科技局按2:5:3的比例承担代偿风险责任。
六、风险代偿及追偿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授权武汉市企业科技创新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企业中心)受理及处理风险补偿事宜。
第二十条 贷款风险代偿及追偿按照逐笔原则进行。如企业到期不履行信贷合同债务,经办银行按照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要求及时录入相关信用信息。经办银行、融资担保机构应协作进行催收,市科技局给予必要协助。企业贷款逾期超过30天即进入贷款代偿及追偿程序。
第二十一条 经办银行在贷款逾期30天后5个工作日内,向融资担保机构提交贷款逾期等相关材料。融资担保机构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对未清偿的逾期贷款本金和正常利息,融资担保机构在审核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指引规定的比例承担代偿风险责任,并垫付市科技局应承担的风险责任。
第二十二条 融资担保机构在每季度首月5个工作日内提交上季度担保赔付、贷款逾期及垫付凭证等相关材料,报企业中心、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市科技局同意后,由市科技局在融资担保机构提出申请的次月内,按照本指引规定的比例偿付给融资担保机构。
第二十三条 融资担保机构履行代偿义务后,市科技局授权融资担保机构向贷款企业进行追偿。经办银行与融资担保机构同时向贷款企业进行追偿。追偿回的资金在30天内,扣除追偿所发生的直接费用(仅包括与追偿有关的司法费用)后,按照风险分担比例进行分配。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切损失由融资担保机构承担:
(一)融资担保机构经办人员与贷款企业内外勾结造成损失的;
(二)融资担保机构对申保材料真实性审查不严,借贷人恶意骗保造成损失的;
(三)其他因融资担保机构过错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切损失由经办银行承担:
(一)经办银行经办人员与贷款企业内外勾结骗贷造成损失的;
(二)经办银行对申贷材料真实性审查不严,借贷人恶意骗贷造成损失的;
(三)经办银行贷后管理不力,导致贷款企业擅自改变贷款用途的;
(四)其他因经办银行过错造成的损失。
七、配套政策
第二十六条 对于按期还清贷款本息的贷款企业,市科技局给予融资成本补贴。具体补贴要求按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七条 经办银行在贷款业务操作流程中,如经检查、监督和责任认定,有充分证据表明各岗位责任人已依法依规、勤勉尽责地履行了职责,则在贷款出现风险时,应当免除责任人贷款风险赔偿、经济处罚和责任处分。具体尽职免责办法由经办银行和融资担保机构自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对此项业务开展取得成效的经办银行、融资担保机构,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将对其产品及服务创新给予政策扶持。
八、惩罚措施
第二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代偿补偿资金的机构或企业,一经查实,市科技局将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相关法律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贷款利率、担保费率、科技型企业资质等不符合本规程要求的,市科技局不参与该笔贷款的风险分担。
九、附则
第三十一条 经办银行和融资担保机构应做好统计监测工作,每月15日前向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报送上月科担贷业务开展情况。
第三十二条 本指引由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市科技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本指引生效前符合规定但尚未兑现的,按原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