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若干政策》)和《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面向东湖高新区集成电路企业开展2020年度集成电路产业奖补资金申报工作,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内容

(一)支持周期

补贴支持时期为2019年9月1日—2020年8月31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为已完成项目。

(二)支持方向

1.龙头企业奖励。(依据《若干措施》第二条,《实施细则》第三条)

2.鼓励企业申报国家级重大专项和设立国家级集成电路研发中心。(依据《若干措施》第三条,《实施细则》第四条)

3.工程流片补贴。(依据《若干措施》第四条,《实施细则》第五条)

4.IP购买及复用、共享补贴。(依据《若干措施》第五条,《实施细则》第六条)

5.固定资产投资奖励。(依据《若干措施》第六条,《实施细则》第七条)

6.场地补贴。(依据《若干措施》第七条,《实施细则》第八条)

7.支持企业与整机企业联动发展。(依据《若干措施》第八条,《实施细则》第九条)

8.支持集成电路公共平台发展。(依据《若干措施》第九条,《实施细则》第十条)

9.人才支持。(依据《若干措施》第十条,《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三)支持对象

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范围内,且在政策支持期间在东湖高新区内持续经营、纳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集成电路领域设计、制造、封装、测试、模组、设备生产研发、EDA工具等集成电路相关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龙头企业奖励”方向

(1)排名标准:全国设计十强、制造十强、封测十强、功率器件五强、MEMS五强、半导体设备五强,以上一年度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统计发布的“中国集成电路设计十大企业”“中国 半导体制造十大企业”“中国半导体封装测试十大企业”“中国半导体功率器件五强企业”“中国半导体MEMS五强企业”“中国半导体设备五强企业”的排名为准。

(2)规模标准:总部落户在东湖高新区的企业,支持周期内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额收入应不低于10亿元,区级财政贡献应不低于2000万。

2.申报“鼓励企业申报国家级重大专项和设立国家级集成电路研发中心”方向

(1)申报企业应获得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等资金支持。

(2)申报企业应获批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

3.申报“工程流片补贴”方向的企业支持周期内应进行工程流片。

4.申报“IP购买及复用、共享补贴”方向

(1)企业支持周期内直接购买IP并用于研发。

(2)企业支持周期内复用、共享我区第三方IC设计平台的IP设计工具软件或测试分析系统。

5.申报“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方向的企业支持周期内应进行新建或技术改造项目,且总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以统计部门认定的数据为准)。

6.申报“场地补贴”方向

(1)企业支持周期内在东湖高新区购置自用研发和生产用房,未出(转)租,未改变用途。

(2)企业支持周期内在东湖高新区租用自用研发和生产用房,未出(转)租,未改变用途。

7.申报“支持企业与整机企业联动发展”方向

(1)我区整机企业需在支持周期内度首次采购东湖高新区内集成电路企业芯片或模组进行研发生产。

(2)被采购企业的产品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

8.申报“支持集成电路公共平台发展”方向

(1)至2020年8月31日,平台设立时间不超过三年,正常运营服务,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功能定位和管理机制,拥有相应的服务设施、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队伍;主要面向中小型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提供服务,具有公共性、开放性和资源共享性。

(2)申报企业投入平台建设和运营的自有资金不低于总投资的30%,且财务稳健,有能力为平台的后续建设提供资金;政府资助资金不得用于流动资金和纳入财政经费保障人员的工资性支出。

9.申报“人才支持”方向

(1)高层次人才应满足“3551光谷人才计划”规定。

(2)新招聘的集成电路相关专业的人才应与企业签订2年以上(含2年)的劳动合同,且按规定在东湖高新区缴纳社会保险金和个人所得税均在半年以上。

(3)“新增人员”是指企业以2019年度9月1日社保在册员工人数为基数,2020年8月31日社保在册员工超过该基数的部分。

10.申报单位应依法纳税,诚信经营,近年来无违法建设举报、无被行政执法记录、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等违法违纪行为。


二、申报及材料提交要求

1.企业须按照申报要求认真组织材料,保证材料的真实、有效;如以虚假材料申报,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资金支持,并将对社会进行公布。

2.申报企业根据细分类别,分别填报资金申报书(详见附件3-11)。

3.申报企业需提交纸质及电子版申报材料。

4.纸质申报材料(包括企业自查表、申报书及其附件材料)需盖企业公章,用A4纸打印,装订成册,装订线在左侧,封面为纸质,一式三份。


三、受理时间及联系方式

(一)受理时间

1.申报材料受理时间为12月4日至12月18日,请申报企业按时将纸质材料提交到受理地点,电子版材料提交到邮箱2250156943@qq.com,逾期不予受理。

2.纸质申报材料受理地点。

收件单位:东湖高新区发展改革局

收件地址:高新大道777号东湖高新区管委会5号楼4004室

3.请各申报单位在递交项目申报书时带企业自查表(附件2)及申报材料中涉及的有关证件、合同、审计报告、凭证等原件,以便查验。

(二)政策咨询电话

丁老师 15071477476

欧阳老师 13260584289

陈老师 13707144972

曹钰浠 027-67880342


四、特别说明

1.同一支持对象因同样或类似原因可同时享受东湖高新区多项政策,或同一事项符合本政策多项条款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落实。对产业发展有突出带动作用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支持,不再享受本政策。

2.对母公司、控股公司等关联单位已享受“一事一议”办法的拟申报单位,应提交该办法的细则,以核定是否具有申报资格。

3.享受本政策的支持对象应承诺至少10年内不迁离在东湖高新区的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东湖高新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不得抽逃注册资本,如违反承诺,将停止给予后续支持并追回已给予的所有支持。

4.申报单位须纳入高新区统计范围,且不存在工商注册资金逾期未缴、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等情况。

5.新招聘集成电路相关专业人才此前已享受过本政策安家补助的,同一人员不可重复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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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发展改革局

2020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