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营造我区良好的投资环境,促进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按照《关于以制造业为重点促进外资扩增量稳存量提质量的若干政策措施》(发改外资〔2022〕1586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武政〔2019〕40号)、《武汉市大力推进招商引资工作实施方案》(武政办〔2021〕2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江夏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11月16日至2022年12月15日。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联系单位:武汉市江夏区商务局
通讯地址:武汉市江夏区文化大道99号
联系电话:027-81568115 邮编:43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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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夏区商务局
2022年11月15日
江夏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促进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坚持以下原则:(一)守法守规。享受本奖励办法的企业或机构所有行为须合法合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区相关规定。(二)优先支持重点产业。符合湖北省“51020”现代产业体系、武汉市“965”现代产业体系,遵循江夏“五区战略”和“五谷共建”产业布局,优先支持我区重点发展的汽车及零部件、大健康、光电子信息、高端装备制造、数字经济等优质项目,倾斜支持未来产业发展布局。(三)支持与贡献相适应。企业享受的利益与承担的义务需相匹配,原则上我区对企业的所有资金支持,与企业对我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相适应。(四)就高不重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五)诚信守诺。若被支持企业违反承诺、弄虚作假,或出现违法违纪的,将视情节轻重,追回已经发放的支持资金或扣除其他应发放资金,并纳入失信名单。
本办法适用于在江夏区完成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信息确认,依法纳入属地统计管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省市区产业发展方向,并在本办法生效后签约引进的企业或机构(包括港澳台、侨资企业),受奖励的企业须承诺在我区经营期限不低于10年、不改变在我区的纳税纳统义务。
第一条 落户奖励
(一)总部企业:经认定新引进的总部企业(须符合《武汉市支持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试行)》认定条件),按其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4000万元。
(二)龙头企业:对于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中国制造业500强、中国服务业500强、中央大型企业、主板上市企业、科创板上市企业以及行业头部企业在我区投资兴业,且项目公司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按其项目公司实缴注册资本的1.5%给予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三)创新型企业:对于独角兽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隐形冠军企业等科技型企业,按其项目公司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四)对于实缴注册资本在10亿元以上的重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以及高层次人才创业团队落户,实行“一事一议”。
以上落户企业的实缴注册资本必须在我区形成实际投资。
第二条 用地支持
对列入省、市优先发展及符合我区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的工业制造项目给予用地支持:
(一)对于投资协议约定的亩均投资强度、亩均产出(产值)强度、亩均税收强度等投资指标不低于我区准入标准2倍的工业项目,区人民政府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对项目用地的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基准地价的70%确定,并由区土地资产经营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二)鼓励新引进企业集约用地,实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缩短出让年限等弹性方式供应土地。对符合国家用地标准建设多层厂房的工业制造项目,容积率达2.0以上,全自持自用,且满足投资协议约定的亩均投资强度、亩均产出(产值)强度、亩均税收强度等投资指标的,从二层起对用于生产的工业厂房按面积给予100元/平方米补贴,单个企业的累计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补助
对企业取得项目用地之日起2 年内建成投产,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5亿元以上的(以当年税务机关认定的主营业务收入为准),且生产性设备购置、改造投资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占比不超过该有效总投资20%)在2500万元以上的。按照项目实际完成生产性设备购置、改造和研发投资额的8%的比例予以补助,其中,项目申报单位当年主营业收入在5-10亿元的,补助总额不超过800万元;当年主营业收入在10-20亿元的,补助总额不超过1500万元;当年主营业收入在20-30亿元的,补助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当年主营业收入在30亿元以上的,补助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对于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在10亿元人民币(含本数)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
第四条 用房补贴
符合我区产业主导方向,无自有办公用房或厂房的企业,给予用房补贴,享受补贴的用房不得对外租售或改变用途:
(一)总部企业:按照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购建自用办公用房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或租房补贴实行“一事一议”。
(二)工业企业:租赁工业厂房进行生产制造的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且单位面积年税收强度达到600元/平方米(含本数)以上的,依据企业区级经济贡献给予分档租金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对于创新型企业、研发服务型企业、成果转化型企业,以及其他年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生产性服务业,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依据企业经济贡献给予分档租金补贴,单个企业享受补贴的面积最高不超过1000平方米,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四)高层次人才创业团队:对于在我区创新创业的行业高层次人才团队,提供不超过500平方米(含本数)的办公和研发场地免租支持,超过500平方米的部分按房租合同价格(不含物业、水电等及其他税费)的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享受补贴的面积最高不超过1000平方米,补贴期限不超过5年。
第五条 经营贡献奖励
对新引进的符合我区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第二个年度,在我区年度地方经济贡献达到200万元以上(含本数)、500万元以下的,按照企业当年新增地方经济贡献的20%给予奖励;在我区年度地方经济贡献达到500万元以上(含本数)、1000万元以下的,按照企业当年新增地方经济贡献的30%给予奖励;在我区年度地方经济贡献达到1000万元以上(含本数)、5000万元以下的,按照企业当年新增地方经济贡献的35%给予奖励;在我区年度地方经济贡献达到5000万元以上(含本数)、1亿元以下的,按照企业当年新增地方经济贡献的40%给予奖励;在我区年度地方经济贡献达1亿元以上(含本数)实行“一事一议”。单个企业累计补贴年限不超过5年。
第六条 科技创新奖励
(一)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和引进。对新批准组建或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平台,一次性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对引进的新型研发机构实行“一事一议”。
(二)鼓励企业承担重大科研项目。对企业独立或牵头承担国家、省资助的各类科研项目,给予单个企业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国家、省、市、区奖补总额不超过投资总额的80%)。
(三)支持科技成果在区内转化。对于在我区实现成果转化的,按技术合同成交额的1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年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四)支持飞地研发。对于新引进项目设立的与项目发展关联的“飞地研发机构”、离岸科技创新中心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和500万元的建设运营经费支持,奖励补贴不超过3年。
第七条 人才奖励
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一条认定的企业,其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两类人员合计不超过15名,且不超过公司员工总人数的10%),每年按照个人地方经济贡献的50%给予奖励,每人每年不超过100万,累计不超过5年;对于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在落户、就医、购房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八条 外商投资奖励
(一)外商投资落户奖励。对于新引进的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年度累计新增外资到账达到200万美元以上(含本数)、500万美元以下的,按照外资部分的3%给予奖励;500万美元(含本数)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的,按照外资部分的4%给予奖励;1000万美元以上(含本数)、1500万美元以下的,按照外资部分的6%给予奖励;1500万美元以上(含本数)的,实行“一事一议”。
(二)外商投资研发奖励。对外企在区内设立的研发机构,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后,按照实际研发费用的6%,每年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三)鼓励外资并购重组。对通过合资合作、并购重组等方式投资区内民营高科技企业和具有一定增长潜力中小企业,按企业规模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 产业基金扶持
充分发挥区“1+5”产业基金对项目引进和落地发展的作用,设立专项产业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本共同组建千亿级的产业基金,扶持区内优质产业项目。
对于在我区创新创业的行业高层次人才团队,连续5年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创业投资支持。
第十条 招商激励奖励
对于区内外投资机构、中介机构、招商大使等,促成引进国内外项目在我区落户的,按以下标准对相关机构、个人给予激励奖励:
(一)资本招商奖励。对以增资扩股方式投资江夏区内重点
产业发展方向非上市企业的产业基金机构,按照投资金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投资项目奖励最高100 万元,单家机构每年本项奖励累计不超过500 万元。
(二)外资项目引进奖励。对成功引进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项目公司工商设立之日起12个月内新增实缴注册资本中的外资部分的,按照到账外资等值人民币金额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对于到账外资5000万美元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
(三)境内项目引进奖励。引进具有重大影响力的项目,且实际到位资金在5亿元以上(含本数)、10亿元以上(含本数)并已形成实收资本或固定资产,经审核认定,分别按照实际到位资金的0.4‰、0.5‰给予一次性奖励。符合上述条件,且成功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中央大型企业三级子公司及以上,并在江夏区形成实际投资的,再追加奖励100万元。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于实际到位资金20亿元(含本数)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
附则
新引进房地产项目、工业地产(园区开发)项目、基金项目、建筑业项目、资源开发类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捐资项目等不享受上述奖励。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本办法由江夏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每年度对本奖励办法进行评估和适时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