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持续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后备力量。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和《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火字〔2022〕67号)的有关要求,按照省市有关工作部署,现就组织开展江岸区2023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条件
(一)基本条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或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所在行业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范围,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4.企业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严重弄虚作假和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二)直通车条件
符合上述评价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不受综合评价所得分值高低限制,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二、评价入库申报流程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
1.申报入口。打开浏览器,搜索“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s://fuwu.most.gov.cn),点击“热点服务”中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2.注册登录。进入页面后,点击【办理入口】。首次申请的用户,需先点击【立即注册账号】完善自然人或单位法人信息,然后点击【注册】。
3.信息填报。注册成功并完成实名认证的企业可进入“评价工作系统”,按要求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并应同时上传有法定代表人签名和加盖企业公章的《信息表》首页原件等相关证明文件。企业填报信息及上传文件不得涉及国家保密信息。
三、相关支持政策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2022年第16号),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二)根据《江岸区助企惠企推动市场主体量质提升政策措施》(岸政办〔2022〕14号),对“新注册成立2年以内的中小企业,尚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小巨人”企业的,成功进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库,给予每家1万元一次性补贴”的支持政策。
四、其他相关事项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取得入库编号后有效期一年。2022年已入库企业应通过评价系统主动更新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经审核、公示后符合条件的,取得新年度入库登记编号,企业可通过信息服务平台查询入库登记编号;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截止时间约为每年10月,请相关企业及时参与评价工作;
(二)请符合条件的中小微科技企业积极、及时参加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辖区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如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条件,原则上均需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
(三)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政策支持,并有助于科技部门及时了解企业发展情况,提供相关政策支持。
(四)联系方式
高新技术科:王亚超 刘琴 联系电话:027-85320153
附件:1.“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系统”使用说明
2.企业获得2023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后查询办法
江岸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
2023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