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东湖高新区股权激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管理办法修订背景

200912月,国务院批复同意支持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明确开展股权激励为改革任务之一。为支持企业开展股权激励,激发各类主体创新创业活力,20128月,武汉市人民政府颁布黄金十条,其中第七条进一步明确支持东湖高新区设立首批5亿元的股权激励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团队和个人,给予股权认购、代持等政策支持。为助力企业股权激励方案落地,201310月,管委会出台《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激励代持专项基金管理办法》(武新管[2013]144号)。政策执行七年间,受支持企业业绩高速增长留才聚才效果显著同时,专项资金运作期间吸引了全国相关机构来学习取经。2018年底,湖北人民政府将东湖高新区股权激励专项资金模式纳入湖北自贸区襄阳片区、宜昌片区的改革试点推广复制工作中;荆州开发区、宜昌高新区(自贸片区)、大冶市参照东湖高新区股权激励专项资金的运作模式,分别在各自市区设立股权激励专项资金。随着高新区企业市场主体增至10万家和资本市场改革进一步深化,有股权激励资金专项政策需求的企业日益增多光谷瞪羚、金种子等后备中小企业的借款需求日益显著现有资金规模和管理办法足以满足企业需求。

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主要包含专项资金的规模、目的、特点以及重点支持对象。专项资金总规模设计为10亿元,不以盈利为目的,具有分期投入、定期回收、封闭管理、循环使用的特点。办法明确重点支持区内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国企、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企业、重点人才企业、高新区上市金种子企业和瞪羚企业。上述企业对管理团队、技术人才和业务骨干实施股权激励时,认股资金不足的激励对象可向专项资金申请借款。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管理,主要包含专项资金管理和决策机制。管委会是专项资金的决策机构,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机构和支持对象选取具有最终决策权。管委会委托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对专项资金的运作进行具体管理;管理机构负责选定商业银行作为专项资金的保管银行,管理机构在保管银行开设专项资金专用账户,保管银行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回收进行监督。科技创新和新经济发展局代表管委会,履行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监督职责,按照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履行相关程序。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申请和审核,主要包含企业申请专项资金的条件、申报方式和申报材料。股权激励实施企业申请专项资金时相关细化标准充分考虑不同规模和不同行业特点,具体如下:(一)企业具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拥有关键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产业特色明显,发展战略明确,产权历史明晰,创新能力持续;(二)企业治理结构健全,职工总人数不低于30人,其中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20%以上;(三)企业经营状况良好,符合下列标准之一:1、企业最近一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且最近三年研发投入累计3000万元以上;2、企业最近一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最近三年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15%以上,且净利润为正;3、企业最近三年内有获得股权融资,投后估值不低于5亿元,且近三年研发投入累计3000万元以上;4、企业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形成与主营业务收入相关的I类知识产权5项以上,近三年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15%以上且最近三年研发投入累计1500万元以上;5、企业三年内累计获拨国家、湖北省、武汉市、东湖高新区重大人才专项资金达500万元以上,且最近一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四)专项资金管理机构认为需要满足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风控,主要包含借款期限、管理费用、借款额度和风险控制。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一般期限为三年企业单次申请专项资金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单一借款人申请金额不超过300万元,且不得超过其认购股份总金额的70%。风险控制是指专项资金发放后,管理机构应定期对资金的使用情况、企业的经营状况、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等进行跟踪与管理,如发现企业或借款人出现重大经营异常或法律风险,管理机构可提前采取措施,以保障资金安全。

第五章附则,主要包含有效期、尚未执行完成项目的规范性说明。办法明确依据《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激励代持专项基金管理办法》(武新管〔2013144号)执行的项目,尚未办结的事项依据原办法执行。

专项资金申请方式

专项资金常年接受申请,企业可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报科创局备案。管理机构负责审核申请方案,对企业及借款人进行尽职调查,并在初审通过后提交管委会决策。企业应按照管理机构的要求提交申请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专项资金申请书、股权激励计划书、有权机构的审批文件、历史沿革和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借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个人征信记录、劳动合同及个人资产状况等资料。

联系单位: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科技创新和新经济发展局

联系电话:027-67886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