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江岸区支持数字经济加快发展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岸区人民政府

 2023年3月8日


江岸区支持数字经济加快发展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数字经济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国家关于发展数字经济重大战略部署和省、市有关工作要求,促进我区数字经济高质量、集聚化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本政策措施中所涉及的数字经济企业是指主营业务归属于《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国家统计局令〔第33号〕)中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包括数字产品制造业、数字产品服务业、数字技术应用业、数字要素驱动业4大类。

一、支持重点企业招引。鼓励规模以上数字经济企业落户,对于自企业签订入驻合同之日起,两年内年营业收入规模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8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及以上的,采取“先付后补”形式,按其实际支出分别给予最高500平方米、1000平方米、1500平方米办公用房租金补贴,补贴年限为自达到补贴标准之日起最长12个月,补贴单价最高40元/平方米/月(含)。(责任单位: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区商务局、区招商服务中心)

二、支持重点项目落地。鼓励数字建造、数字金融、数字文娱、数字能源、数字环保等数字经济重点项目引进并在我区实施,对于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一年内新购置研发、生产设备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按其购置研发、生产设备实际支出的10%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建设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地方金融工作局)

三、支持重点行业做强鼓励数字经济企业提档升级,对首次入围中国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百强、中国电子信息百强、中国互联网企业百强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规模以上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或超过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

四、引导社会资本投入。设立区级产业发展基金,加强与社会资本合作,鼓励社会资本在江岸区设立数字经济产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符合条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优质项目。(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建投公司、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地方金融工作局、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

五、支持企业数字转型。支持传统企业数字化转型,鼓励建设一批符合国家及我省、市相关标准要求的示范应用项目,对进入数字建造、数字金融、数字文娱、数字能源、数字环保等领域的,按照市级现行政策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建设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地方金融工作局)

六、鼓励引导企业上云。鼓励数字经济企业购买我区服务商提供的云服务,对于“上云”年度费用超过20万元(含)的数字经济企业,按企业“上云”合同支出当年实际费用的20%给予最高10万元(含)补贴。(责任单位: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

七、支持产品应用落地。鼓励数字经济企业自主研发、生产人工智能软、硬件产品,对于年销售收入首次超过1000万元的单个产品给予30万元一次性补贴。(责任单位: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

八、支持应用场景建设。征集数字经济场景需求,组织交流对接活动,搭建供需对接平台。对经市级考核认定实施成功的武汉市数字经济应用场景“揭榜挂帅”项目和入围武汉市人工智能行业示范应用场景项目,按照市级现行政策每个项目按项目总投入资金30%比例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我区承担50%。(责任单位: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教育局、区建设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地方金融工作局、区大数据中心)

九、支持空间载体建设。鼓励社会运营机构建设数字经济产业园区和楼宇(街区),对数字经济主导产业的企业数量不少于10家、占所有企业数量超过50%,园区数字经济主导产业的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之和或工业总产值之和在10亿元以上,楼宇(街区)数字经济主导产业的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之和原则上在5亿元以上,且首次进入武汉市数字经济产业园区和楼宇(街区)培育库的,分别给予园区运营机构50万元、楼宇(街区)运营机构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被评定为市级数字经济产业示范(星级)园区和楼宇(街区)的,按照市级现行政策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江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十、鼓励举办重大活动。鼓励支持举办各类5G、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元宇宙等在国际国内有影响力的重要活动或者创新大赛,以“一事一议”方式依法依规给予费用补助。(责任单位: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

本政策措施适用于工商注册、纳税征管及统计核算关系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本政策措施实施期间,如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同一企业同类事项同时满足本政策及其他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奖励。

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由江岸区数字经济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