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关于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武新规〔2019〕4号)和《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措施》(武新管〔2021〕20号)的有关规定,现开展2023年度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知识产权专项资助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申报时间:2023年10月7日-10月31日(节假日除外)
截止时间:10月31日17:30
二、资助时段
2022年10月1日-2023年9月30日(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专项政策及有关要求
申报单位注册、纳税及统计关系在东湖高新区;申报单位最高管理层应全面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并配备专业的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负责知识产权相关工作。
(一)国外专利授权资助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持续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2〕7号)文件要求,取消国内专利授权资助相关政策,调整东湖高新区国外专利授权资助政策如下:
1.资助内容及标准:
通过PCT(专利合作条约)申请并获得美、欧、日等发达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10000元/件资助、其他国家5000元/件资助,同一件专利多个国家授权,视为一件。
2.资助对象及申报条件:
(1)国外专利有多个专利权人的,需出具全体专利权人同意办理及项目申请人获该项资助的书面意见。
(2)企业通过PCT申请国外发明专利并在上年10月1日到当年9月30日内获得专利授权。
(二)高价值专利培育资助
1.资助内容及标准:
对企业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等“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开展高价值培育项目,每项给予最低30万元、最高300万元补贴。
(1)围绕项目开展国内外专利布局,项目相关专利运用收益达8000万元以上或参与国家、省、市、区重大技术项目并有阶段性成果的,给予30万元资金支持。
(2)围绕项目开展国内外专利布局,项目相关专利运用收益达1.5亿元以上或参与国家、省、市、区重大技术项目并有阶段性成果的,给予100万元资金支持。
(3)围绕项目开展国内外专利布局,项目相关专利运用收益达2.5亿元以上或参与国家、省、市、区重大技术项目并有阶段性成果的,给予200万元资金支持。
(4)围绕项目开展国内外专利布局,项目相关专利运用收益达4亿元以上的,给予300万元资金支持。
2.资助对象及申报条件:
(1)企业需拥有有效发明专利20件以上(同一技术或产品拥有多个国家同族专利权的视为一件)。
(2)培育项目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三类开展。
(3)获批立项后进行为期1年的培育,次年同期验收后进行拨付。
(三)专利奖奖励
1.资助内容及标准:
(1)中国专利金奖奖励50万元、中国专利银奖奖励20万元、中国专利优秀奖奖励10万元。
(2)中国外观设计金奖奖励20万元、中国外观设计银奖奖励10万元、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奖励5万元。
2.资助对象及申报条件:
(1)专利有多个获奖人的以第一获奖人为准。
(2)企业获得第23、24届“中国专利奖”。
(3)同一获奖项目不予重复资助。
(四)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资助
1.资助内容及标准:
2000元/件。
2.资助对象及申报条件:
(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有多个申请人的,以第一申请人为准。
(2)企业在上年10月1日到当年9月30日内进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
(五)高价值专利收储项目
1.资助内容及标准:
鼓励企业收储国内外高价值发明专利,构建高质量专利池或专利组合,按照实际收储金额的20%给予资助,同一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
2.资助对象及申报条件:
(1)所收储专利需为高价值发明专利
国内高价值发明专利包括: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明专利、在海外有同族专利权的发明专利、维持年限超过10年的发明专利、实现较高质押融资金额的发明专利、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中国专利奖的发明专利;
国外高价值发明专利包括:欧、美、日等发达国家或地区的发明专利或已在产业运营实践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发明专利。
(2)当年收储高价值发明专利资金总额超过50万元。
(六)企业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项目
1.资助内容及标准:
鼓励各类创新主体开展源头创新、应用基础、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等方面的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最高给予30万元支持。
支持拟上市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布局、侵权风险评估、合规化自查等分析评议工作,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50%予以补贴,最高支持50万元。
2.资助对象及申报条件:
(1)企业知识产权评议与企业专利信息利用项目不同,主要指较为重大的创新活动、商贸活动、资产运营、管理决策等对企业经营影响较大的知识产权评议,包括:“卡脖子”技术科研攻关、开拓海外市场、企业的上市、兼并购及重大融资投资活动等。
(2)企业需提前提交立项申请报告进行备案,包括开展评议的目的和作用、拟合作的服务机构、项目预算等内容。
(3)合作的服务机构须为国家级专利导航工程支撑服务机构或在全球布局(海外有分支机构)的知名服务机构。
(七)国内专利保险补贴
1.资助内容及标准:
按照企业实际支出保险费用的25%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最高资助总额最高10万元。
2.资助对象及申报条件:
企业在上年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期间,获得省、市专利保险资金补贴项目支持。
(八)海外知识产权保险项目
1.资助内容及标准:
支持企业购买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险、专利被侵权损失险等金融产品,按投保费用的50%给予补贴,同一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
2.资助对象及申报条件:
(1)海外知识产权险种包括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险、专利被侵权损失险、境外展会专利纠纷法律费用保险等。
(2)保险公司为依法登记注册的保险公司,相关保险产品必须依法依规。
(3)企业需为购买保险的第一申请人。
(九)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
1.资助内容及标准:
支持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实现融资,按企业实际融资额的3%给予补贴,每笔融资补贴期限最长3年,每年最高补贴200万元。
2.资助对象及申报条件:
(1)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的期限要求不得低于1年(含1年期),票面利率按照市场化发行方式确定。
(2)实际融资额是指知识产权证券化发行成功后,参与企业实际融资额度的总和。
(3)拟申报本项支持的企业参与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需提前向区知识产权局报备。
(十)知识产权评估项目
1.资助内容及标准:
中小微企业在运用过程中通过区内知识产权评估机构进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对评估费用的80%给予支持,同一企业每年最高支持10万元。
2.资助对象及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需为中小微企业,规模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进行确定,且必须拥有3件以上有效发明专利。
(2)评估机构需为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且注册、纳税及统计关系在东湖高新区。
(3)评估工作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开展。
(十一)知识产权运用项目奖励
1.资助内容及标准:
按照国家、省、市知识产权运用项目支持金额的50%给予配套资金支持,最高给予50万元。
2.资助对象及申报条件:
(1)企业在上年10月1日到当年9月30日内获批国家、省、市级知识产权运用项目和经费支持并验收完成。
(2)东湖高新区已资助的同一项目不再配套支持。
(十二)知识产权转化奖励
1.资助内容及标准:
按知识产权转让或实施许可合同成交金额的2%给予奖励,单个机构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
2.资助对象及申报条件:
(1)在东湖高新区注册登记、纳税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
(2)项目转让方及受让方均为东湖高新区的企事业单位。
(3)申报项目需在高新区内落地转化,且实施满一年以上,收益良好。
(十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
1.资助内容及标准:
对企业按照合同支付的全部利息,按照平均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60%给予贷款贴息奖励,单个企业的年度贴息奖励总额最高200万元。
2.资助对象及申报条件:
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获得贷款,并在资助时段内已按期还清本息。
(十四)专利信息利用补贴
1.资助内容及标准:
(1)对企业开展专利导航的最高给予15万元资助;
(2)对企业开展专利预警、布局的最高给予10万元资助;
(3)对企业开展定题跟踪分析、自建或购买专利数据库并开展运用的,最高给予5万元资助。
2.资助对象及申报条件:
(1)企业有效发明专利达1件及以上,资助时段内新申请3件及以上发明专利,在知识产权工作方面有相应的资金投入、人力资源和配套设施。
(2)企业应提交未来三年的专利布局计划,并严格落实。
(3)企业自筹经费与申请支持经费比例为1:1。
(4)企业独立或者与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专利信息利用项目(企业选择合作的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该服务机构依法设立,业务范围属于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专利代理和知识产权研究等方面,具备符合项目要求的专业人力资源条件,拥有合法来源的专利数据库及所需信息资源、软硬件设施)。
(十五)知识产权战略实施项目
1.资助内容及标准:
研究实施产业、园区知识产权战略的,最高给予20万元资金支持。
2.资助对象及申报条件:
(1)参与本项目需提前向东湖高新区知识产权局报备。
(2)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可申报:
①2023年全年发明专利申请达100件以上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②国家级专利导航工程支撑服务机构或在全球布局(海外有分支机构)的知名服务机构。
(十六)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资助
1.资助内容及标准:
(1)对当年确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
(2)对当年确定为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不含示范建设企业)的给予8万元奖励。
2.资助对象及申报条件:
企业在上年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期间,获批国家、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十七)“知识产权墙”补贴
1.资助内容及标准:
高新技术企业、产业基地、专业园区、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孵化器等组织设立“知识产权墙”的,按照建设费用全额支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资助对象及申报条件:
(1)企业建设的“知识产权墙”须含“知识产权墙”或“专利墙”主题标识,并提前向知识产权局报备。
(2)“知识产权墙”必须含20件以上有效专利,其中有效发明专利5件以上。
(3)“知识产权墙”在上年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期间建设完工。
(4)上年已获支持的企业,当年不再受理申报。
(十八)知识产权维权援助资助
1.资助内容及标准:
(1)对企业因维护知识产权合法权益产生的相关诉讼费用提供资金援助,支持费用以案件受理费、律师费、鉴定费等相关费用实际发生额为准。对已结案的国内或具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案件在一审至终审中实际产生的维权费用,给予一次性支持。国内知识产权案件援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件,具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案件援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件。同一申请人每年最高援助100万元。
(2)一个案件多个原告的不进行重复资助,同一案件也不重复资助。
2.资助对象及申报条件:
(1)在东湖高新区注册、纳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由2家以上东湖高新区内注册、纳税的企业发起并设立的专利联盟。
(2)国内知识产权案件和具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案件均须为国内法院管辖的知识产权案件,应为经由人民法院判决的原告且胜诉方。
(3)具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案件是指被最高人民法院列为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的案件。
(4)上述案件仅限于专利纠纷案件。
(十九)知识产权海外护航资助
1.资助内容及标准:
(1)企业在对外贸易、跨境并购等过程中因知识产权诉讼、仲裁、不实侵权指控等法律纠纷进行维权的,按照实际发生的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费用的50%给予支持。每件海外维权案件最高支持200万元。同一企业每年最高支持300万元。
(2)一个案件多个原告的不进行重复资助,同一案件也不重复资助。
2.资助对象及申报条件:
(1)在东湖高新区注册、纳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海外维权案件是指管辖地在外国的维权案件,包括海外知识产权诉讼、仲裁、不实侵权指控等法律纠纷。
(3)上述案件仅限于专利纠纷案件。
(二十)企业上市知识产权纠纷应对资助
1.资助内容及标准:
对企业IPO过程中因维护合法权益发生的知识产权侵权、确权及合同纠纷,按照实际发生的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费用的50%给予支持。每件案件最高支持80万元,同一企业每年最高支持300万元。
2.资助对象及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需为东湖高新区注册、纳税的企业。
(2)案件为经法院判决结案的专利纠纷类案件。
(3)需提交上市委出具的关于该项专利诉讼案件情况的审核意见。
(二十一)知识产权贯标认证资助
1.资助内容及标准:
对贯彻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知识产权管理国际标准ISO56005的企业,以实际认证费用为准给予补贴,最高资助5万元。
2.资助对象及申报条件:
(1)企业有效发明专利达1件及以上,且在资助时段内新申请发明专利3件及以上。
(2)在资助时段内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或知识产权管理国际标准ISO56005认证。支持费用以认证成本费用为基准,资助总额不超过实际发生的认证费用,辅导、咨询等服务费用不予资助。
(二十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房租或物业管理费资助
1.资助内容及标准:
对新设或由外地迁入的在东湖高新区注册、纳税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三年房租或物业管理费支持,最高补贴30万元/年。当年资助只能选择一项资助。
(1)租赁办公场所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或社团组织房租补贴标准:每月人均20平方米。员工人数不足10人的,按每平方3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员工人数为10人以上,不足30人的,按每平方35元的标准进行补贴;员工人数为30人以上,不足50人的,按每平方4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员工人数为50人以上的,按每平方45元的标准进行补贴。每家机构或社团组织最高补贴不超过30万元。补贴面积不超过实际租赁面积。
(2)自购办公场所的物业管理费补贴标准:每月10元/平方米;以自购办公场所房产证记载的面积为准;当年最高补贴不超过30万元。
(3)房租和物业管理费缴纳均应有发票予以佐证,且房租合同、发票须与申报单位一一对应。
2.资助对象及申报条件:
(1)在东湖高新区注册、纳税,并在东湖高新区知识产权局登记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是指具有资质的专利代理机构和律师事务所,以及专业从事专利信息服务的机构。在高新区设立分支机构的仅支持一次),或者是在东湖高新区登记注册的知识产权相关的社团组织。
(2)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须实质性开展业务,成立当年(以营业执照成立日期为准)专利代理师须达到3人以上;成立第二年员工须达到6人以上,专利代理师4人以上;成立三年及以上员工须达到10人以上,专利代理师5人以上。员工和专利代理师人数均以社保缴费证明为准。社团组织应为经东湖高新区民政部门(社会事务局)批准设立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并且以知识产权服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组织,其中以东湖高新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会员单位的不得少于30家。
(3)无不良记录或被有关部门纳入黑名单。
(二十三)国际组织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资助
1.资助内容及标准:
对在东湖高新区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的国际组织,给予10万元补贴。
2.资助对象及申报条件:
资助时段内,在东湖高新区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并在东湖高新区注册登记的区域性的知识产权组织。
(二十四)国外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资助
1.资助内容及标准:对在东湖高新区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的国外机构,给予10万元补贴。
2.资助对象及申报条件:
(1)资助时段内,在自贸区武汉片区内注册登记并纳税的国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分支机构或办事处。同一国外机构设立多个分支机构的,不重复资助。
(2)资助时段内在东湖高新区实质性开展业务,与3家以上的东湖高新区企业签订服务协议。
(3)无不良记录或被有关部门纳入黑名单。
(二十五)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设立总部或第二总部资助
1.资助内容及标准:
对将总部迁入东湖高新区或在东湖高新区设立第二总部的国内外知名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最高给予100万元资金支持。机构直接投资额达到招商引资标准的,按照《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招商引资的实施意见》的规定执行。
2.资助对象及申报条件:
(1)资助时段内在东湖高新区注册、纳税并在东湖高新区知识产权局登记的国内外知名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并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地址、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不变更统计关系。
(2)设立总部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员工人数应达到100人以上,其中持有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专利代理资格证等知识产权相关资质人数应达到50人以上。按照当年在东湖高新区纳税额进行等额资助,最高资助100万元。
(3)设立第二总部的,员工人数应达到50人以上,其中持有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专利代理资格证等知识产权相关资质人数应达到30人以上,同时在东湖高新区缴纳社保的人数应仅次于或高于总部。最高资助20万元。
(4)资助时段内应实现年商标代理量20万件以上或年专利代理量1万件以上(其中发明专利代理量达到5000件以上)。
(5)无不良记录或被有关部门纳入黑名单。
(6)机构直接投资额符合管委会其他相关政策的,按其他政策予以支持。
(二十六)专利代理机构资助
1.资助内容及标准:
对年代理东湖高新区企业发明专利授权量超过500件、300件以上者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2.资助对象及申报条件:
(1)在东湖高新区注册、纳税的专利代理机构。
(2)年代理东湖高新区企业发明专利授权300件以上(含300件)。
(3)无不良记录或被有关部门纳入黑名单。
(二十七)知识产权培训班资助
1.资助内容及标准:
按培训人数100元/人/天,资助最高给予10000元/期。
2.资助对象及申报条件:
(1)在东湖高新区注册、纳税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2)经向知识产权局申请举办并由知识产权局备案的知识产权培训,参加培训的东湖高新区企业人数不少于50人。
(二十八)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引进应届大学生就业资助
1.资助内容及标准: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每引进1名应届大学生就业,给予2000元/人奖励。
2.资助对象及申报条件:
(1)在东湖高新区注册、纳税并在东湖高新区知识产权局登记的专利代理机构。
(2)引进的大学生应经过国家高等学历教育,并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且为2021年或2022年毕业的应届毕业生。
(3)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应与引进的应届大学生签订3年以上(含3年)劳动合同,且入职时间需满一年。
(4)针对同一应届大学生不予重复资助。
(二十九)企业培养和引进知识产权师资助
1.资助内容及标准:
企业每培养和引进1名知识产权师,给予企业10000元/人奖励。
2.资助对象及申报条件:
(1)在东湖高新区注册、纳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包含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2)培养知识产权师的,取得证书的时间应在2021年10月1日-2022年9月30日之间。企业与培养的知识产权师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应为3年以上,且入职时间应满一年。
(3)引进知识产权师的,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应在2021年10月1日-2022年9月30日之间。企业与引进的知识产权师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应为3年以上,且入职时间应满一年。
(4)针对同一知识产权师不予重复资助。
(三十)服务中小微企业资助
1.资助内容及标准:
鼓励服务机构为我区中小微企业提供代理、检索、维权、托管等公益服务。资助时段内为50家以上中小微企业提供发明专利代理服务且授权的,给予20万元支持。
2.资助对象及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应至少拥有5名专职专利代理师(需提交人员近半年内的社保缴纳证明)。
(2)服务对象为在东湖高新区注册、纳税的中小微企业(规模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提供服务中小微企业名单及证明材料)。
(3)服务50家以上中小微企业相关证明材料(代理的发明专利证书及说明书扉页、与中小微企业签订的知识产权公益服务协议(企业盖章))。
(三十一)开放专利数据库资助
1.资助内容及标准:
专利数据库供应商向中小微企业免费开放,提供全球专利数据库免费使用服务达1年以上,按2000元/家/年支持,同一年度最高支持20万元。
2.资助对象及申报条件:
(1)在东湖高新区注册、纳税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2)全球专利数据库报告(含数据库版权归属证明、访问方式、实现功能、运用成效及相关后台记录等)。
(3)服务对象为在东湖高新区注册、纳税的中小微企业(规模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提供服务中小微企业名单及证明材料)。
(4)与中小微企业签订的公益服务协议(企业加盖公章)。
(三十二)高端服务机构落户资助
1.资助内容及标准:
对新落户的国内外知名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或本地新成立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成立三年内,专职专利代理师达30人以上,且年度代理区内企业发明专利授权量达100件、300件以上的,分别给予50万元、80万元支持。
2.资助对象及申报条件:
(1)在东湖高新区注册、纳税,且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的专利代理机构。
(2)本条款资助对象是指2021年9月1日以后新成立或迁入的专利代理机构。
(3)专职专利代理师(需提交人员近半年内的社保缴费证明)应达30人以上。
(4)成立三年内,任意一个年度代理本区企业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100件(含100件)以上,不重复享受。
(5)无不良记录或被有关部门纳入黑名单。
(三十三)知识产权调解资助
1.资助内容及标准:
对各类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案件调解工作的,给予1000元/件给予支持,每家最高支持10万元。
2.资助对象及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应在东湖高新区注册、纳税,包括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知识产权调解机构。
(2)接受法院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委托调解的知识产权案件,案件一方当事人为本辖区单位或个人。
(3)调解案件需已调解成功,形成调解协议书。
(三十四)开展知识产权新型公证业务资助
1.资助内容及标准:
为东湖高新区辖区企业提供新型业务的公证法律服务,包括:知识产权电子存证,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新型证据保全,知识产权保管等,给予2000元/件支持,每家最高支持10万元。
2.资助对象及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需为经司法部门批准,《公证机构执业证》办公场所地址为本辖区内,且在东湖高新区纳税的公证机构。
(2)为辖区内单位提供新型知识产权公证业务(提供服务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十五)引进、培养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资助
1.资助内容及标准:
企业、服务机构引进和培养国家知识产权领军人才、国家知识产权百名高层次人才、海外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10万元支持。
2.资助对象及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应为在东湖高新区注册、纳税的企业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2)引进或培养的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需已入职满两年(提交近两年内社保缴费证明),且需与企业或机构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
(3)针对同一高层次人才不予重复资助。
(三十六)国家级品牌服务机构、信息服务机构、运营服务机构、知识产权运营试点示范平台资助
1.资助内容及标准:
对入选国家级品牌服务机构、信息服务机构、运营服务机构、知识产权运营试点示范平台的单位,给予10万元奖励。
2.资助对象及申报条件:
在资助时段内,入选国家级品牌服务机构、信息服务机构、运营服务机构,或获批国家级知识产权运营试点、示范平台(已验收)。获批国家级知识产权运营试点、示范平台有多个主要承担单位的,需出具全体承担单位同意办理及项目申请人获该项资助的书面意见。
(三十七)省级知识产权双创服务基地资助
1.资助内容及标准:
对当年确定为省级知识产权双创服务基地的单位,给予5万元奖励。
2.资助对象及申报条件:
资助时段内确定为省级知识产权双创服务基地。
四、申报方式及要求
登陆光谷企业协作平台:
https://www.htzipr.com/index进行申报,申报模块将于2023年10月7日开放。
平台技术支持电话:17354307139
五、资助资金的管理
(一)申请单位必须专款专用,加强对资助经费的管理,不得挪作他用,确保资助经费用于本单位知识产权工作。
(二)申请单位应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和凭证,知识产权局有权要求其提交相关说明材料,拒不说明的,停止受理或审批其资助申请。
(三)申请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接受知识产权局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检查,以及财政、审计、纪检等部门的监督审计。
(四)申请单位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资助资金,有恶意重复申请或者以其它不正当手段提出申请情形的,一经查实,追回已拨付的全部资金,自发现之日起取消其三年内享受东湖高新区知识产权相关政策的资格。
(五)本通知由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联系地点: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777号2号楼4019。
联系电话:67880105(2023年度知识产权专项咨询)
2023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