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经信部门

根据省经信厅等相关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第二批智能光伏试点示范的通知》(鄂经信电子函[2021]56号)要求,为做好我申报组织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请各拟申报单位依据《智能光伏试点示范申报书(示范企业)》(见附件1)和《智能光伏试点示范申报书(示范项目)》(见附件2)要求,在4月16日前将申报材料(包括电子版光盘一张,纸质版一式九份)报送到所在区经信部门。

2.请各区经信部门在4月19日前,将企业申报材料和推荐函报送到市经信局电子信息产业处,过期不予受理。

3.省经信厅将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能源、扶贫主管部门进行考察和评审后向工信部出具推荐函,择优推荐示范企业和示范项目。

附件:1.智能光伏试点示范申报书(示范企业)

      2.智能光伏试点示范申报书(示范项目)

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1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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