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指示精神,推动全市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汽车产业加速转型升级,市经信局起草《关于加快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30个自然日,即2023年10月27日至2023年11月25日。欢迎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以书面形式(个人签名,团体或企事业单位盖章)反馈至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汽车产业处。

联系人:胡锐,联系电话:027-85316919

电子邮箱:huruifire@qq.com

附件:关于加快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3年1027日  




关于加快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瞄准电动化、智能化、网联化发展方向,推动汽车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建设国内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创新和应用高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打造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自主品牌

(一)多渠道开展自主品牌宣传。用好方媒体资源,组织开展招商引资洽谈会、产品推介会、国际汽车展览会等活动,支持新能源汽车品牌营销,提升品牌形象和市场知名度,塑造新能源汽车明星车型和品牌。支持整车企业开展多渠道营销,对企业在线上线下投放广告的营销费给予一定补贴。(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商务局、武汉经开区、江夏区)

(二)多领域开展新能源乘用车推广应用。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公共机构应当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通过政府集中采购的新增和更新普通公务用车原则上新能源汽车使用比例不低于80%。鼓励出租车企业推广应用新能源车辆,对在2023年12月31日前由燃料出租车更新为推荐车型目录内新能源出租车的企业按照2万元/辆给予奖励(市、区级财政各承担一半),对更新新能源出租车的企业按照5:1奖励出租车经营权指标。(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机关事务局、市国资委,各区人民政府)

(三)支持开拓新能源商用车应用市场。推进物流园区、港口、机场及重点行业工矿企业新增、更新作业车辆新能源化。政府投资项目、新开工工地、环卫作业招标等政府购买服务领域,优先选用燃料电池等新能源车辆从事作业,并适当提高采购预算。文明工地评选以及渣土、混凝土等行业质量考核环节,向使用燃料电池等新能源车辆的企业倾斜。支持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对符合相关奖励要求的燃料电池汽车,参考国家积分核算办法核算积分给予车辆购买企业20万元/分的财政奖励。(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建局、市公安交管局、市经信局,各区人民政府)

(四)支持深耕本地新能源汽车市场。鼓励在汉银行机构针对消费者购买汉产新能源汽车,创新个性化消费信贷产品,适当延长贷款期限。组织银行机构与在汉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加强合作对接,为购车群众提供多样化消费信贷选择渠道。对公共领域企业购置新能源专用车辆和建设新能源车辆充换电设施的,在市场化法制化的原则下,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绿色信贷优惠利率鼓励相关区人民政府联合生产企业开展汽车让利促销活动。(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局,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各区人民政府)

(五)支持开发国际汽车市场。鼓励整车企业与供应链平台公司合作,共同打造汽车领域国际贸易供应链平台,积极拓展海外市场,加大对整车出口的航线与国际班列资源倾斜力度,优化监管流程,支持整车产品“走出去”。打造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扩大整车及零部件出口规模研究制定相应出口政策,根据出口额对整车及零部件企业年度出口增量部分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区人民政府)

二、强化链主企业牵引创新能力

(六)支持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新车型研发上市。鼓励整车企业搭建电子电气架构、整车基础软件、智能座舱软件、自动驾驶软件等全栈研发体系。对新研发上市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L2及以上级别自动驾驶的新能源车型,按照每个车型1000万元给予整车企业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七)支持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创新。聚焦动力电池系统、新型底盘架构、智能驾驶基础软硬件等重点领域,组织实施市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和知识创新专项,支持重点企业和高校院所开展技术创新攻关和基础理论研究,加快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对牵头承担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领域国家科技创新2030年重大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按照国家拨付资金最高50%、单个项目最高500万元给予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区人民政府)

(八)加速创新成果转化。推动本地企业与重点院校合作,对于符合条件的成果转化项目,择优给予最高2000万元资金支持支持整车企业与科研院所、零部件企业联合进行复杂系统体系架构、复杂环境感知、智能决策控制等前瞻技术研发,加快自动驾驶主控芯片、操作系统、智能座舱、高精度感知传感器线控底盘、车载智能终端及应用软件、动力电池、电机、电控等重点领域先进产品的研究与产业化,对使用全市首台(套)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零部件推广应用目录内产品的整车和零部件系统企业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各区人民政府

(九)强化创新平台建设。对接省级建设技术创新中心的相关政策,市级层面统筹支持企业开展创新平台建设,对于获批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的,给予1000万元资金补助。对纳入市级备案管理的中试平台基地),依据开放服务情况定期考核结果,择优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对已在相关区落地的成果转化中试平台,经所在区推荐,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2000万元补助,市区各承担50%。(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区人民政府

(十)加强协同技术创新。支持企业、高校和研究机构开展产学研用合作,鼓励构建开源开放生态体系,降低共性技术研发成本。发挥链主企业牵头作用,以车规级芯片产业创新联合体为平台,加速光谷、车谷产业融合联动,促进车规级芯片企业与供应商、整车厂在预研、开发、验证、应用及配套等方面开展深度合作。(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局、武汉经开区、东湖开发区)

三、强化基础配套优化产业发展环境

(十一)大力推动乡镇公共充电网络建设。优先在乡镇企事业单位、商业建筑、交通枢纽(场站)、公路沿线服务区(站)等场所配置公共充电设施,合理推进乡镇集中式公共充电场站建设,并向乡村旅游重点村等延伸,结合乡村自驾游发展加快公路沿线、具备条件的加油站等场所充电桩建设,尽快实现新能源汽车充电村村全覆盖。(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相关区人民政府,国网武汉供电公司)

(十二)优化充电基础设施布局。加快超级快充布局,以“桩站先行”为目标导向,支持企业构建“光储充”一体化超级充电站建设模式,形成公共充电高压为主、私人充电低压为主、高低压相互配合的新能源汽车配套环境。将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优先安排土地供应。(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区人民政府

(十三)支持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对符合条件的公共充换电设施,按照武汉市相关文件标准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十四)支持加氢站建设。简化加氢站建设审批流程,新增用地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地鼓励加快建设。(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执法委,各区人民政府)

(十五)进一步强化氢气的能源属性。规范氢气生产、运输、使用管理要求,在保障安全的条件下,优化管理策略,支持氢能广泛应用。支持东湖高新区、青山区、江夏区、武汉经开区等区域在安全可控的前提下开展制氢、加氢一体化项目试点。(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城管委、市应急管理局,各区人民政府)

(十六)优化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环境。优化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管理流程。稳步推动智能网联汽车测试道路开放,加快完善智能网联封闭测试场,打造功能齐全、特色突出的智能网联汽车与智能交通全面融合的综合测试基地。申报智能网联汽车高精度地图应用试点城市,开展高级辅助驾驶地图城市普通道路、高精度位置导航应用等方面的示范应用。持续扩大智能网联汽车公开测试道路里程,建设全市统一的智能网联汽车监管与服务平台,对平台运营给予资金支持,对全市公开测试道路风险评估费用予以保障。(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执法委,各区人民政府)

(十七)建设专业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市场。支持整车企业与供应链企业针对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领域共同建设专业市场,集成物流运输、贸易结算、展示展销、体验服务、汽车金融、交付上牌、维修保养、二手车交易等功能,为用户提供一站式的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购车、用车服务。(责任单位:市商务局,相关区人民政府)

(十八)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税收政策。按照国家相关部门发布的车型目录,继续对购置符合相关规定的新能源汽车免征、减征车辆购置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四、促进产业链做强补齐集聚发展

(十九)凝聚产业优质资源。支持整车制造企业和具备核心技术竞争力的零部件企业总部落户我市,优先认定为武汉总部企业并给予最高2000万元的落户奖励。对实际投资额1亿元(含)以上的新引进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项目,各区按照“一企一策”方式给予产业用地、专项激励政策。对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含)以上的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产业投资技改项目,按照其建设有效期内实际完成生产性设备投资总额的8%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80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各区人民政府)

(二十)鼓励关键零部件做强补齐。巩固汽车车身、底盘优势环节,推进燃料电池、固态电池、智能驾驶模块、轻量化车身等关键产品的核心零部件研发及产业化,完善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配套链条。鼓励企业开发高功率密度驱动电机、电转向、电控功率器件、车载感知部件、自动驾驶算法域控制模块等核心配套产品,积极推动电池车身一体化技术、三合一电驱动系统、整车操作系统研发及应用。健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体系,培育引导整车企业、电池生产企业打造新能源产业循环模式。支持各区对新能源及智能网联汽车关键零部件实现强链补链并量产的企业给予落户补助。(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招商办、各区人民政府)

(二十一)鼓励整零配套能力提升。鼓励零部件企业进入整车企业供应链体系,提升产业链自主可控能力。对整车企业采购非关联零部件生产企业产品且采购额达到相应要求的(年采购额在5亿元及以上),以2022年采购额为基数,年度采购额增长10%以上的部分,每多增长1个百分点给予20万元、单家企业最高1000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各区人民政府)

(二十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对企业上市分阶段给予最高800万元奖励;引导上市公司开展并购重组,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对上市公司通过资本市场再融资投资本市项目的,每年按照不超过项目到位资金的1%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积极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引导带动作用,以参股方式吸引社会资本,支持设立新能源及智能网联汽车专项子基金,重点支持龙头企业发展和“双招双引”重大项目建设,对特别重大项目可以直投方式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局、各区人民政府

(二十三)搭建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国家新能源汽车质检中心提升检测服务能力,引导在汉汽车及零部件认证检测机构拓展检测范围,推动资源整合,依托武汉智能网联汽车测试场,支持推进智能网联汽车检验测试平台建设。(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区人民政府)

(二十四)建设优质产业园区。支持武汉经开区、东湖高新区、江夏区、蔡甸区、东西湖区、黄陂区等规划建设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园区,建立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产业用地战略空间储备库,及时满足企业发展空间需求。(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关区政府)

本意见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至2025年12月31日止。2023年1月1日以来,符合本意见相关条款规定的,均可按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