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直各预算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进一步优化我区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进一步帮助中小企业纾困解难,依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省财政厅、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鄂财采发〔2022〕5号),以及市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加大政府采购对中小企业支持力度有关工作的通知》的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主体责任
各主管预算单位要强化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主体责任,按照国家政策及时调整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留份额,加大非预留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评审优惠力度,促进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政策落地,持续扩大政府采购授予中小企业合同规模。加强政策宣传、培训指导,对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项目预留采购份额的统筹协调,指导所属预算单位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二、落实中小企业预留政策
各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进一步降低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门槛,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100%)、合理预留采购包、鼓励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将采购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留比例提升到4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采购人在备案采购实施计划时,应当按照要求准确填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情况,对确实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情形的,采购人应就需求调查情况、不适宜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情形和理由进行说明,并报主管预算单位确认,相关材料作为项目采购文件一并存档备查。
三、加大中小企业评审优惠
对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应当加大政府采购项目价格评审优惠力度,将小微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价格扣除比例提升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对投标的大中型企业的评审优惠幅度提高至4%~6%。对其中,对“四类小微企业”的报价,即残疾人企业或监狱企业;纳入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内的企业;政府采购项目的品目属于政府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范围内,且获得相关证书的企业,以价格优惠幅度的上限享受评审优惠。价格优惠政策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
四、落实政府采购工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
对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提高至40%以上。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采购份额和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将纳入全区统计范围,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每季度终了5日内将招投标工程相关数据报送至区财政局。
五、进一步降低市场交易成本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和采购文件工本费。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中小企业信用等情况免收履约保证金,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履约保证金最高缴纳比例从现行的10%降至5%,支持鼓励供应商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
推行预付款保函制度,鼓励采购人向具备条件的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预付款,预付款比例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政府采购合同设定首付款支付方式的,首付款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对于中小企业,预付款、首付款比例可适当提高。采购人应及时按合同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严禁无故拖延、拖欠供应商合同款项。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0日内完成资金支付。
六、便利中小企业金融服务
采购人应当积极主动为有需求的中小企业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办理电子保函业务提供服务和便利。将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电子保函业务相关政策、办理方式及渠道嵌入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通知书中,加大政策宣传和推广运用力度。并按要求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合同签订、合同公告、合同备案及资金支付等工作,积极配合金融机构和中小企业开展融资及保函业务。
七、加强采购需求管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之前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情况进行充分调查了解,参照执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确定科学合理的采购需求方案,结合市场情况和项目特征,灵活运用扶持中小企业等的政策措施。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对于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采购人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可引入第三方机构或者专家,吸纳社会力量参与采购需求编制及论证。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向社会公告。
八、合理简化证明材料
合理简化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相关证明材料,继续实行“承诺+信用管理”的准入制,供应商书面承诺符合资格条件且无纳税、社保等方面失信记录,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无需再提供财务状况、社保资金等相关证明资料。对于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在参与采购活动时,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即享受相关扶持政策。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供应商应对其出具的声明函内容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九、加强目标考核管理
财政部门将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执行情况:预留份额、合同授予、支付情况等纳入财政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范围。对于政策落实不力、效果不实、执行缓慢的部门单位,区财政局会同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采取约谈、书面提醒、通报等方式及时纠正、督促整改。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