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实施“创新活区”战略,贯彻落实中共江夏区委、江夏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创新和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根据《武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武科规〔2023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本管理办法中众创孵化平台指各类经区级登记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简称孵化器)和众创空间。

第一章 区级登记

第一条孵化器区级登记基本条件:

1.1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为宗旨,为科技型创业企业提供办公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提升企业存活率和成长率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1.2在本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运营公司注册并实际运营时间满6个月以上;

1.3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场地集中(整栋或整层连片),租赁场地应不少于3个年度租赁期,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0%以上;

1.4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拥有专职孵化服务人员6及以上

1.5具备创业活动组织能力,建立由天使投资人、资深管理者、技术专家、知识产权专家、技术经理人、市场营销专家等组成的专兼职导师队伍;

1.6在孵企业不少于15家(专业型孵化器不少于10家)。在孵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①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②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③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从事生物医药、新材料等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第二条众创空间区级登记基本条件:

2.1众创空间是指为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为初创企业、创业团队提供联合办公和“前孵化”服务,降低创业成本和门槛,引导和帮助创业者将科技创意转化为创业实体的新型孵化机构;

2.2在本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

2.3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场地集中,租赁场地应不少于3个年度租赁期;

2.4能提供不少于20个创业工位,具备基本的公共服务场地和一定的公共服务设施,能提供共享的活动场所和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

2.5入驻初创企业、创业团队不少于10家(个),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

2.6具备创业孵化运营能力,拥有专职孵化服务人员3及以上

2.7具备为入驻企业(团队)提供创业融资服务的功能;

2.8具备创业活动组织能力,建立由天使投资人、资深管理者、技术专家、知识产权专家、技术经理人、市场营销专家等组成的专兼职导师队伍。

第三条众创孵化平台需要同时满足以上申报条件,才具备申报区级登记资格。

第二章 登记流程与日常管理

第四条众创孵化平台本着自愿的原则,积极参与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活动,申请纳入江夏区众创孵化平台培育体系,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科技主管部门通过现场走访等方式,对申报的众创孵化平台运营状态和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纳入众创孵化平台培育体系。

第六条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围绕优势专业领域,建设专业型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鼓励通过科技成果作价、资金投入等方式参股孵化企业;鼓励加强与江夏区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合作。

第七条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应按照全国火炬统计调查工作的相关要求、及时、准确上报统计数据。

第八条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在运营过程中,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基本条件变化的,应在发生之日起两周内有关情况向区科经局报备,并办理变更手续,若在规定时间内未报备及未办理变更手续,予以通报,情节严重者,取消其申报事项。

第三章 考核评价

第九条开展年度考核。对孵化器考核优秀、优良、合格分别奖励50万元、25万元、10万元;对众创空间考核优秀、优良、合格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

第十条众创孵化平台考核指标体系包括基础考核指标和加分项指标等一级指标以及服务能力、服务成效、可持续发展能力、开展特色工作、产业带动作用和承担社会职能等二级指标。

第十一条科技主管部门对众创孵化平台实行动态管理,并开展年度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对外公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十二条对评价结果为优秀、优良、合格的众创孵化平台给予资金支持;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众创孵化平台予以通报并要求限期整改,且不再享受当年任何项目政策;不参加考核的众创孵化平台,直接认定为不合格;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众创孵化平台取消资质,且资质被取消的原则上不受理重新登记申请及享受相关政策。

第四章 提档升级奖励

第十三条提档升级奖励申报条件:

13.1在区科技管理部门已备案且正常运营的众创孵化平台;

13.2区科技主管部门只推荐上年度区级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众创孵化平台提档升级。

第十四条提档升级奖励标准:

14.1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按照相应等级,专业型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200万元、50万元,综合型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25万元;

14.2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按照相应等级,专业型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综合型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5万元、5万元;

14.3同一主体两年内实现连续提档的,以“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一次性奖励;由综合型转为专业型的,享受一次性差额奖励。

第五章 运营成效奖励

第十五条引进或培育企业的运营成效奖励申报条件:

15.1当年度在江夏区众创孵化平台考核中获得合格及以上等级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

15.2引进或培育的企业应为高新技术企业或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六条引进或培育人才运营成效奖励申报条件

16.1引进或培育人才应为武汉英才及以上层次的人才计划或区委人才办、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各类创新创业人才;

16.2参加全区孵化载体“以赛代评”获得相应荣誉的人才。

第十运营成效奖励标准:

17.1引进或培育的奖励:高新技术企业3万元/个,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9万元/个,同一企业以“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当年仅能申报一个奖励项目;

17.2符合运营奖励申报条件的人才和入围全区孵化载体相应赛事的人才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

17.3单个孵化器或众创空间运营成效奖励不超过50万元。

第六章 大学生工位、大学生企业和入驻优质企业房租补贴条件及标准

第十八条大学生工位补贴申报条件:

18.1大学生工位使用人应为入驻双创孵化平台的大学生(团队或创业企业)

18.2大学生工位应在江夏区内高校院所举办的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内,方可享受该项补贴;

18.3申报大学生工位补贴的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年度区级考核应为合格及以上。

第十九条大学生工位补贴标准:

19.1按照每个工位最高300/月的标准对孵化器或众创空间进行补贴,补贴时间不超过一年;

19.2同一主体当年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2万元;

19.3每所高校每年只享受一次补贴,设立多个众创孵化平台的不重复补贴。

第二十条大学生企业房租补贴申请条件:

20.1大学生企业为在校及毕业五年内的大学生作为法人,突出创新创业,进行科技成果转化而成立的企业;

20.2大学生企业应为初次入驻众创孵化平台,且该众创孵化平台由江夏区内高校院所或新型研发机构举办

20.3在江夏区众创孵化平台入孵的科技型企业,注册和税务关系在江夏区,在孵化平台内入孵并实际办公,经营情况正常,持股70%以上。

第二十一条大学生企业房租补贴标准:

21.1企业从初次入驻众创孵化平台起最少运营一年,且两年内只可申报一次全额租金补贴,补贴时间为从初次入驻众创孵化平台至申报日期;

21.2单个企业补贴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

21.3单个企业第一年度补贴不超过6000元,第二年度补贴不超过4000元;

21.4单个众创孵化平台大学生企业房租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第二十二条入驻优质企业房租补贴申报条件:

22.1入驻优质企业应为参加本年度在孵优质企业“以赛代评”相应赛事入围企业。

22.2当年度区级考核评价达到合格及以上的众创孵化平台内其在孵企业;

22.3该企业应为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库入库企业;

第二十三条入驻优质企业房租补贴标准:

23.1在孵优质企业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

23.2申报单位为在孵优质企业“以赛代评”入围企业,10/平方米/月,补贴金额第一年度不超过3万,第二年度不超过2万;

23.3申报单位为在孵优质企业入榜优良高成长性企业,20/平方米/月,补贴金额第一年度不超过6万,第二年度不超过4万;

23.4申报单位为在孵优质企业入榜优秀高成长性企业,30/平方米/月,补贴金额第一年度不超过12万,第二年度不超过8万。

第二十四条大学生工位、大学生企业和入驻优质企业房租补贴应由所在众创孵化平台进行初审和申报,科技主管部门不再重复对接入孵企业。

第二十五条同一众创孵化平台仅能申报本章节三个补贴中任一补贴,如有重复申报,取消当年度申报资格;申报主体需要同时满足各条申报条件,才具备相应申报资格。

第七章 申报流程及审核

第二十六条发布通知:采取线上线下方式。在江夏区人民政府官网、“亲清江夏”平台和“江夏科经”微信公众号及时发布申报通知,同时向江夏经济开发区、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告知申报事宜。相关企业按要求及时进行申报。

第二十七条申报及审核:

27.1相关资料由所属众创孵化平台、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初审推荐;

27.2区科技管理部门受理、组织审核;

27.3区科技管理部门对通过审核的相关单位按程序进行集中挂网公示,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不予受理;

27.4公示期结束后,由区科技管理部门按程序上报区政府审批;

27.5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按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八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申报单位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取消其相关认定及补贴,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科技诚信档案。在申报、评审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有违公平公正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众创孵化平台要定期向区科经局报送工作进展、资金使用等情况,确保财政扶持资金规范有效使用,对不符要求众创孵化平台取消财政资金补助。建立众创孵化平台淘汰退出机制。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细则由区科经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武汉市江夏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

2023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