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经信局、厅有关处室、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产业集群转型升级,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强县工程、城市和产业集中发展的精神,规范产业集群建设管理,切实促进我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省政府领导批示,我厅组织开展了《湖北省重点成长型产业集群管理办法》修订工作。在前期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湖北省重点成长型产业集群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各单位意见,请认真组织研究,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并于2024年4月30日前将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后反馈至我厅产业政策处。逾期未回复情况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李江陵,电话:027-87234631,邮箱:hbsjxtcyc@126.com。
附件:湖北省重点成长型产业集群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办公室
2024年4月25日
附件
湖北省重点成长型产业集群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产业集群转型升级,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强县工程、城市和产业集中发展的精神,培育一批主业突出、结构优化、特色明显、公共服务配套完善、市场竞争力强的重点成长型产业集群,规范产业集群建设管理,促进我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培育建设省重点成长型产业集群。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重点成长型产业集群(以下简称产业集群)是定位在县级区划范围内,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各地中小企业为主体,主导产业聚焦、优势特色突出、资源要素汇聚、创新活力迸发、协作网络高效、治理服务完善、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成效显著,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的产业集群。
第四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产业集群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建立产业集群动态管理机制,开展培育指导和认定管理,鼓励各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支持;各市州经信部门负责本地区产业集群培育、扶持和管理工作,做好辖区内产业集群的申报受理、初审、推荐工作;县级经信部门负责辖区内产业集群的培育发展和监测管理及其他日常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产业集群申报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产业特色明显。产业发展规划目标明确,有相对集聚的产业空间布局,功能定位科学合理,发展边界清晰,符合绿色、低碳、节能、环保、安全要求,可持续发展能力强,在省内同行业有较大影响力。各地聚焦1-3个主导或特色产业,对接我省“51020”现代产业集群,因地制宜,差异化发展,产业功能定位科学,可持续发展能力强。
(二)产业规模和经济效益突出。集群区域面积在100平方公里以内,集群内企业集聚度较高,龙头企业带动作用明显,产业链衔接紧密,协作配套能力较强,相关生产、服务等企业户数在50户以上,年营业收入30亿元以上(主导产业营业收入居全省同行业第一位或居全国同行业前列的产业集群,可适当放宽条件)。
(三)品牌影响力强。主要产品具有较强的品牌影响力,拥有省级以上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或国家行业协会(商会)认定的产业荣誉称号,被省级及以上媒体重点宣传报道。
(四)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成效显著。产业集群持续开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拥有不少于1家主导产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或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或者不少于5家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省级单项冠军企业。
(五)工业互联网应用广泛。实施“互联网+产业集群”行动,信息基础设施完善。产业集群龙头企业在生产制造、营销推广、企业管理等领域积极应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产业集群内规模以上企业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企业管理、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等主要环节信息化应用达到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六)具有较高绿色化发展水平。产业集群能源消费结构合理,二氧化碳排放量强度持续下降,资源利用效率较高,污染物排放治理有效,建立了绿色低碳服务机制;属于高耗能行业的集群,能效水平高于行业基准值;属于高用水行业的集群,水效水平高于行业基准值。
(七)组织管理体系完善。产业集群的依托载体有完善的产业发展推进体系,扶持政策健全。区域内基础设施条件良好,公共配套服务完善,信息、研发、检测、创业、培训、电子商务等公共服务平台较为健全、作用明显。
第六条 产业集群及集群内企业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主导产业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产业;
(二)近三年发生过重大及以上安全、质量和环境污染等事故;
(三)近三年发生过重大及以上网络安全事件和数据安全事件;
(四)有偷税漏税、严重失信等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原则上每年组织开展一次产业集群申报和复核认定工作(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当年工作通知为准),认定为省重点成长型产业集群后才能推荐申报国家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
第八条 组织申报。产业集群按照自愿申报原则,申报认定的产业集群应在县级区划范围内,由所在地县(市、区)经信部门作为申报单位(产业集群涉及多个县级区划的,以龙头企业所在地为申报主体)。县(市、区)经信部门按当年认定工作通知要求将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产业集群申报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报送至所在地市州经信部门。申报单位应如实填写申报(复核)资料,并对申报(复核)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全部责任。
(一)产业集群申报表(附件1);
(二)产业集群发展情况简介(3000字以内);
(三)产业集群发展规划;
(四)产业集群内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或产业荣誉称号、媒体相关宣传报道等材料;
(五)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六)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第九条 遴选推荐。各市州经信部门依据本办法及当年认定工作通知,对集群申报进行受理、初审和实地抽查,在符合认定条件的基础上,择优遴选推荐至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第十条 审核认定。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汇总申报材料,组织专家组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细化指标体系对审核材料进行专家评审。经形式审查、专家评审、会审报批等程序,确定拟认定的产业集群名单,并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发布名单。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产业集群要加强平台建设,大力培育龙头企业,注重产业链配套,强化企业技术创新,推进产业智慧应用,提升产业智能化水平,提高集聚区管理质量,加大品牌培育与创建力度,推动区域优势产业集聚发展。每年1月底前形成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实施年度报告制度,各市州经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产业集群发展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本地上一年度产业集群发展情况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第十三条 产业集群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为1年,每年须按照申报条件和程序申请复核。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产业集群命名:
(一)弄虚作假,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二)被证实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的;
(三)不按要求报送工作总结和建设情况或不接受、不配合相关工作的;
(四)入驻企业满意度低、反映问题较多等其他应予以撤销的情形。
第十五条 各级经信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系统推进产业集群培育发展工作,及时了解掌握集群建设和运营情况,制定发展规划,出台扶持政策,加大支持力度,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推动产业集群高质量健康发展。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 月 日起实施。
附件:1.湖北省重点成长型产业集群申报表
2.湖北省重点成长型产业集群评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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