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光谷中金基金定位

光谷中金(武汉)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光谷中金基金”)是由中金资本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资本”)管理的大型综合策略基金。结合湖北省及武汉市产业发展政策、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东湖高新区”)产业政策、东湖高新区管委会下设的新城基金公司及其下设母基金所构成的基金群(以下简称“新城基金”)规划,2024年光谷中金基金将按照“2+5+N”的模式构建重点领域基金+特色领域基金+战略合作基金的多层次基金群。

二、参股基金申报类型

2024年,申报机构可申请的参股基金类型及对应政策目标及投向要求如下。申报机构应选择一个产业领域作为主要投资领域,并可选择不多于一个的产业领域作为补充投资领域:

(一)两个重点领域

1.光电子信息及数字经济产业基金。主要投向光通信与激光(光)、集成电路(芯)、光电显示(屏)、智能终端(端)、数字经济(网)等领域,发挥东湖高新区在光电子信息领域独树一帜的优势地位,引导全球、全国、全省范围内的优势资源集聚,助力打造世界光谷。

2.生命健康产业基金。主要投向生物医药、医疗器械、生物服务、智慧医疗、生物农业及健康食品领域,发挥东湖高新区生命健康领域的人才及科研院所优势,结合招引与本地企业培育,形成一批具备长期竞争力的龙头企业。

(二)五个特色领域

1.绿色低碳及新能源产业基金。主要投向清洁能源、节能环保、绿色交通和低碳技术等领域,结合东湖高新区产业特点,形成有特色,有竞争力,有未来发展机会的新供应链集聚。

2.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基金。主要投向电池、电机电控、芯片、软件、零部件及智能电动车等领域,促进东湖高新区内光电子信息、数字经济等行业优势延伸向智能网联汽车领域发展。

3. 高端装备与智能制造基金。主要投向智能制造装备、制造服务、航空航天等领域,结合东湖高新区产业特色,促进产业链协同发展。

4. 现代服务业及新消费基金。主要投向文化创意、新消费、跨境品牌、跨境服务、智慧健康、物流服务等领域。

5. 未来产业基金。主要投向人工智能、量子科技、脑科学等领域。

(三)N支战略合作基金

以招引外部产业及金融资源为导向,围绕东湖高新区重点产业,联合产业资本与大型金融机构设立围绕光谷中金基金投资策略的战略合作基金,单支规模不超过30亿元人民币,光谷中金基金参与方式及政策一事一议。战略合作基金应以基金为媒介,引导产业龙头、大型央企、上市公司及大型金融机构与东湖高新区形成紧密的战略合作关系,导入特色产业及金融创新服务能力。

三、参股基金管理机构条件

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应满足如下条件,对产业资源或本地资源优势显著的基金管理人或符合战略合作基金条件的管理人可适当放宽要求。

(一)管理资质

管理机构应为依法注册且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机构资本充足,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二)管理团队

管理机构具备管理基金所需的人员,至少有2名具备5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团队稳定。

(三)募资及投资能力

管理机构或团队具备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及丰富的项目储备,且具备良好的管理业绩,至少主导过3个以上成功股权投资案例。管理机构(含直接关联方)或团队提交的成功股权投资案例,需满足以下要求:成功投资案例指项目股权100%退出的(含上市解禁未售出),回收资金超过全部投资本金150%,或退出比例低于80%且回收资金超过全部投资本金120%

(四)机构地域设置

管理机构原则上应在东湖高新区内设置固定办公场所并配备专属且稳定的管理团队,至少1名核心人员常驻湖北办公;参股基金若新设管理人,应注册于东湖高新区。

(五)风险控制能力

管理机构公司治理、内控机制等管理制度健全,管理和投资运作规范,具备完整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投资决策机制、全面的风险控制机制以及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六)诚信记录良好

管理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过失、违法违纪行为,无受到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有关处罚等影响基金正常运营的不良记录。

四、参股基金设立要求

(一)组织形式

参股基金组织形式为公司制或合伙制。

(二)注册地址

参股基金原则上应在湖北省东湖高新区内注册,对于在产业招引、重点项目落地、跟投项目推荐等工作上有重大贡献的管理人,可给予参股基金“一事一议”政策支持。

(三)出资

参股基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除战略合作基金外,在参股基金中,光谷中金基金出资占比原则上不超过30%。对产业引导效果好、示范意义显著、招商引资贡献高的子基金或天使基金,可适当放宽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和/或其关联方(同一实控人控制)在基金中认缴出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基金规模的1%。光谷中金基金原则上不早于社会出资人出资到位。

(四)存续期限

参股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8年,且不得超过光谷中金基金的存续期。确需延长的,经光谷中金基金批准可适当延长。

(五)投资范围

参股基金在申报时应参考本申报指南和遴选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产业领域。参股基金原则上应将不少于可投资金总额的60%投向其主要投资领域及补充投资领域。

参股基金应投资于直投项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应再投资除公募基金以外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确需设置项目基金等结构的,应确保光谷中金基金不重复承担管理费及其他费用。

参股基金合伙协议投资条款应明确主要投资于未上市企业,不投资于二级市场股票(但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转让及其配售部分除外)。

(六)投资决策

参股基金依据合伙协议、公司章程等相关约定进行投资决策。

光谷中金基金有权根据自身情况委派代表担任参股基金投委会观察员,投委会观察员列席但不参与投委会决策。光谷中金基金观察员有权对参股基金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参股基金合伙协议、公司章程等进行合规性提示。

光谷中金基金有权根据自身情况委派代表担任参股基金咨询委员会/顾问委员会委员。

(七)返投认定

参股基金应重点投资于湖北省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范围内,总计返投比例一般不低于光谷中金基金实缴出资额的1.2倍。返投范围和金额认定方式包括如下:

1. 直接投资区域范围内企业的,按实际投资金额计算;

2.参股基金对外地企业投资,并将投资企业迁入区域范围内(5年内迁出的除外),或被区域范围内注册企业收购(仅限于控股型收购或收购并表)的实际投资额;

3.参股基金对外地企业投资,外地企业在区域范围内成立开展实质生产、销售、研发等活动的子公司(实缴资本不低于参股基金投资额)等的实际投资额;

4.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在管的且未设定对该区域范围返投任务的其他基金,或自有资金新增(自参股基金正式申请之日起,下同)对区域范围企业的直接投资额或新增投资外地企业且符合前述情形的实际新增投资额;

5.基金管理机构主动引荐企业迁入(应获得县级及以上招商部门认定),按引进企业对区域的实际投资额的50%计入返投,或基金管理人为目标地域内引进落地法人企业并有实质性经营活动的该法人企业的实缴本金;

6.光谷中金基金或其配套制度认定的其他情形,对于招引落地效果好,落实情况明确的可适当降低返投比例要求。

(八)管理费

参照市场惯例,投资期内,原则上以参股基金实缴出资总额为管理费计算基数;退出期内,以参股基金未退出项目投资成本为管理费计算基数。参股基金管理机构每年最高收取管理费比例不超过2%,鼓励投资期后降低管理费率。光谷中金基金承担的参股基金管理费率不得高于其他出资人。

(九)收益分配及亏损承担

收益分配鼓励按照“先回本后分利、先有限合伙人后普通合伙人”进行,也可根据基金实际情况,由光谷中金基金和其他出资人协商确定。参股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由参股基金各出资人按出资比例承担,光谷中金基金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十)风险控制

1. 投资限制

参股基金对单个项目的投资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参股基金总规模的20%(如参股基金主要参与天使投资,则可放宽至30%)。参股比例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本的3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包括并列第一大股东)。如突破前述限制则需经参股基金咨询委员会/顾问委员会、合伙人大会等内部有权机构表决通过。

参股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理财产品(法规允许的现金管理工具除外)、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以股权投资为目的可转债除外,但应设置合理的期限及转股条件);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2. 专注度要求

参股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等约定应当对参股基金关键人进行锁定,锁定人员如发生变动应当经咨询委员会/顾问委员会、合伙人大会等参股基金内部有权机构表决通过。

在参股基金完成70%的投资进度之前,除经光谷中金基金同意且参股基金全体投资者认可的决策机制决策通过外,管理机构及其关联方不得发起设立与参股基金的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阶段、投资地域等均实质相同的新基金,关键人不得担任该等新基金的关键人。

3. 资金托管

参股基金应委托一家在中国境内设立且具备资质商业银行进行托管(应优先选择东湖高新区内的银行),托管银行由参股基金管理机构选择并经光谷中金基金认可。托管银行接受参股基金委托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按照参股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托管协议开展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确保参股基金按约定方向投资,并向光谷中金基金定期提交季度、半年度、年度资金托管报告。

4. 强制退出权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光谷中金基金无需其他合伙人同意,可选择提前退出,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及关联方及其他出资人应配合光谷中金基金退出:

1)参股基金设立方案审批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

2)光谷中金基金出资拨付托管参股基金账户一年以上,未开展投资业务;

3)参股基金未按合伙协议、公司章程等约定投资;

4)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变化;

5)参股基金设立方案自投资决策完成起超过一年,参股基金管理机构仍未与光谷中金基金签署合伙协议、公司章程的,光谷中金基金相关投资决策文件失效 ;

6)其他严重违反参股基金合伙协议、公司章程的情形。

5. 信息披露

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应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除按规定向有关部门、行业自律组织报送参股基金信息外,还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个月内向光谷中金基金提交上季度参股基金运营和资金托管报告,每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光谷中金基金提交参股基金年度运营报告、年度资金托管报告和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参股基金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及时向光谷中金基金报告。

6. 绩效考核

光谷中金基金将有权每年对参股基金投资运营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7. 承诺限制

参股基金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

(十一)跟投制度

鼓励参股基金管理机构设置跟投机制,并为项目团队参与跟投提供补贴、信贷支持、管理费豁免等制度便利。

五、参股基金管理机构遴选程序

1. 征集申报

根据光谷中金基金年度投资计划,在指定网站、公众号等发布本申报指南和遴选办法。

2. 受理立项

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应根据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光谷中金基金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由光谷中金基金择优邀请路演,对符合光谷中金基金筛选标准的基金及管理机构予以立项。

3. 初步尽职调查

通过立项的,由光谷中金基金对拟申请基金及管理机构进行初步尽职调查,重点考察管理机构的投资能力、募资进展、管理规范性、产业资源及项目落地等情况。

4. 初审会

初步尽职调查结束后,光谷中金基金将组织召开初审会,对符合投资要求与投资计划的基金择优予以通过。

5. 补充尽职调查

通过立项的,由光谷中金基金委托第三方尽职调查机构或自行对拟申请基金及管理机构进行补充尽职调查,并明确核心法律条款。

6. 终审会

补充尽职调查结束后,由光谷中金基金组织召开终审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拟投参股基金进行决策。

7. 其他

对产业引导效果好、示范意义显著或招商引资贡献高,但尚不满足本办法要求的拟参股基金,可给予重点辅导支持,参照遴选程序开展预尽调、材料预审等工作。

六、申报方式

申报机构按照附件申报材料模板格式和要求提供Word版及盖章扫描版申报材料至申报邮箱CCM_OVF@cicc.com.cn,并指定机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七、解释权

本申报指南及遴选办法由光谷中金基金和中金资本负责解释。

本文件相关落地及产业政策若有疑问,可咨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金融工作局。

八、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光谷中金基金投资期内。后续如有修订的,以修订版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