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人社险中心〔2020〕4号

各社保处、东湖分局,各新城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等规定,结合我市经办实际,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群聚集、降低交叉感染风险,2020年度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及养老金申报业务推行“不见面”方式办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参保单位在职职工

参保单位应以申报当月在册职工为对象,以职工本人2019年1月至12月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申报2020年度的缴费工资。无2019年月平均工资的,以2020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申报2020年度的缴费工资。无2020年月平均工资的,以申报当月实际工资作为申报2020年度的缴费工资。

(二)参保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

具体包括:未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改制科研院所在改制前的退休人员和从企业剥离的中小学退休教师。参保单位应以申报当月退休人员为对象,以退休人员2019年12月养老金作为申报2020年度的养老金。2020年1月至6月新增退休人员,以申报当月养老金作为申报2020年度的养老金。申报2020年度的养老金用于核定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拨基数。

注: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由于我市社保系统已记载其养老金数据,参保单位无需再为其申报养老金,统一由社保部门按其2019年12月养老金进行申报。2020年1月至6月新增退休人员,暂按2020年6月养老金进行申报,待养老金按当年新标准核定后,再对其养老金调整之前少划入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予以补记。

二、申报资料

(一)《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承诺书》一份(详见附件1);

(二)《武汉市2020年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表》一份(详见附件2);

(三)《武汉市2020年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养老金申报表》一份(详见附件3)。

三、申报时限

申报时限为2020年4月15日至2020年6月15日。

四、申报流程

(一)参保单位应通过“不见面”方式办理202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及养老金申报业务,具体申报流程如下:

1、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zwfw.hubei.gov.cn)”(需先注册),切换区域至武汉市,选择“湖北政务服务网武汉市”,点击“武汉市特色服务”中的“(法人)武汉市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选项,下载《武汉市2020年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表》(以下简称《工资申报表》)、《武汉市2020年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养老金申报表》(以下简称《养老金申报表》),按规定据实填报《工资申报表》及《养老金申报表》;

2、通过“公共服务平台”的“个人一般信息变更”模块查询职工(退休人员)在社保系统登记的联系方式是否准确,如联系方式缺失或有变更的,通过该模块补录或变更“参保人联系手机”或“参保人联系电话”;

3、通过“公共服务平台”的“年度工资申报”模块上传《工资申报表》,通过“非统筹退休人员工资申报”模块上传《养老金申报表》,确定申报数据无误后,进行保存提交,系统自动审核办结(注:系统自动审核办结后,参保单位在规定时限内仍可重新申报,多次申报的以最后一次申报数据为准);

4、打印《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下载网址:rsj.wuhan.gov.cn)、《工资申报表》和《养老金申报表》,经单位法人、职工(退休人员)本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由参保单位按档案管理相关要求进行留存备查。

(二)参保单位应通过“不见面”方式办理改制科研院所在改制前的退休人员和从企业剥离的中小学退休教师养老金的申报业务,具体申报流程如下:

1、通过“公共服务平台”下载《承诺书》和《养老金申报表》,并按规定据实填报;

2、确认申报数据无误后,保存打印《承诺书》和《养老金申报表》,经单位法人、退休人员本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

3、将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承诺书》和《养老金申报表》扫描为电子版,发送至辖区社保经办机构的预约邮箱(详见附件4),申请办理审核确认手续。

4、社保经办机构通过预约邮箱收取申报资料的电子版,审核无误后,通过核心系统中“特殊(双基数)退休人员退休费”模块完成养老金申报业务,留存业务资料,并将办结情况以邮件形式回告参保单位。

五、有关要求

(一)参保单位应按《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等国家和省市有关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据实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及养老金,不得瞒报、漏报,并认真签署《承诺书》。《工资申报表》及《养老金申报表》须经职工及退休人员本人签字认可,不得代签,确因职工或退休人员原因,无法本人签字的,参保单位应履行告知义务,并在备注栏注明无法签字原因。

(二)参保单位应将202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及养老金申报情况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并在本单位住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应不少于7天,公示中应醒目张贴各社保经办机构稽核举报电话(详见附件5),并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承诺书》、《工资申报表》、《养老金申报表》、职工劳动工资报表、财务报表及退休人员养老金相关证明资料备查。

(三)参保单位应为每位职工申报缴费工资,未按时申报缴费工资或未全员申报缴费工资的,2020年7月社保部门将按《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对未申报职工按其2020年6月缴费基数的110%确定202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

(四)各社保经办机构应认真组织好202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及养老金申报工作,并指导辖区参保单位通过“不见面”方式办理202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及养老金申报业务。

(五)为畅通投诉渠道,加强监管力度,申报工作完成后,社保经办机构应加强书面稽核和事后监督,参保单位逾期补办202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及养老金申报业务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先对其进行书面稽核,根据稽核结果再按有关规定办理缴费工资调整业务。社保经办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参保单位申报情况进行抽样电话回访,核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及养老金申报的真实性,并做好电话回访记录台账,对已申报单位职工的电话抽样回访率原则上不低于3%。社保经办机构应通过实地稽核、“政务云”大数据比对等多种方式对202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及养老金申报数据进行核查,发现参保单位存在瞒报、漏报、虚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及养老金等情况的,应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六)在202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及养老金申报期间,如有新的规定要求,按新规定要求执行。

 

附件:1. 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承诺书

2. 武汉市2020年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表

3. 武汉市2020年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养老金申报表

4. 各社保经办机构预约邮箱

5. 各社保经办机构稽核举报电话

 

 

 

武汉市社会保险中心

   2020年4月15日


      

附件: 附件1.docx
          附件2-5.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