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中小微企业纾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办〔2020〕18号)要求,为做好我市中小微企业纾困专项资金贷款贴息工作,市地方金融工作局会同有关部门草拟了《关于开展中小微企业纾困专项资金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文件制订的质量,现公开征求意见,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whsjrgzj@yeah.net。意见反馈截止时间到2020年6月23日。
附件:《关于开展中小微企业纾困专项资金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武汉市地方金融工作局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关于开展中小微企业纾困专项资金
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部门、各银行机构: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中小微企业纾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办〔2020〕1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做好我市中小微企业纾困专项资金贷款贴息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贴息的贷款范围
根据《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九条等条款的规定,对纳入纾困专项资金支持名单企业在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获得的本市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新发放贷款给予贴息。新发放贷款授信期限不低于1年。新发放贷款不包括展期、延期、转贷的贷款。已经享受其他财政贴息支持的贷款,不再享受此贴息政策。
二、贴息额度、利率和期限
(一)贴息额度
根据《管理办法》,单户企业可享受贴息的贷款金额在1000万元以内,制造业企业可享受贴息的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制造业企业名单由市经信局确定)。
贷款笔数不限,企业在同一银行的多笔贷款,合计不超过上述规定额度的部分,可以享受贴息;贷款银行不限,企业在多家银行获得的多笔贷款,合计不超过上述规定额度的部分,按照先贷先贴的原则,可以享受贴息。
企业在同一银行获得的贷款由各行负责审定额度,企业在不同银行获得的贷款,由市地方金融工作局负责根据各银行机构报送情况,审定企业综合贴息额度。
(二)贴息利率
对纳入纾困专项资金支持名单企业,获得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按照不高于放款前最近一次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50个基点以内的实际利率进行贴息。
对于《管理办法》发布之前新发放的贷款,企业实际利率超过放款前最近一次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50个基点的贷款,按照放款前最近一次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50个基点贴息,超出部分由企业自行承担;《管理办法》发布后,各银行应当将企业实际承担利息调减至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50个基点以内。
(三)贴息期限
可享受贴息的期限自贷款实际发放之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贴息所需材料按季报送,第一次报送截止时间为7月5日,各银行负责报送截止到2020年6月20日的贷款利息;部分银行结息日早于2020年6月20日的,应当注明,确保下一季度贴息中计算日期衔接准确。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及时提交相关资料。在纾困专项资金支持名单内的企业,应当通过“汉融通”平台提交承诺书(内容包括贷款发放和用途等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各有关银行应分别于2020年7月5日、2020年10月12日、2021年1月5日和2021年4月5日前将企业申报贴息需要填报的要素通过“汉融通”平台反馈至我局,同时生成《纾困专项资金贷款情况明细表》(详见附表)。其中,7月5日提交资料为2020年上半年企业贴息资料。
(二)严格把好材料审核关。各行应建立本行统筹审核和汇总申报的制度和流程,明确专门部门负责,对提交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同时打印一份《纾困专项资金贷款情况明细表》应加盖骑缝公章。
(三)加强跟踪审计。我局将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各行报送的贴息资料进行审核,核对并确认企业可享受贴息的贷款额度和贴息金额。必要时,将对贷款合同、贷款到账凭据、利息清单、贷款使用明细等进行抽查。
(四)及时拨付贴息资金。我局初审后将获得贷款的企业及贴息情况在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后发送至市财政局,市财政局进行复审后,于当月20日前将贴息资金拨付给经办银行。经办银行收到贴息资金后,应当于次日内将贴息资金拨付至对应企业账户。银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企业贴息资金。
附件:《纾困专项资金贷款贴息情况明细表》
武汉市地方金融工作局
武汉市财政局
2020年6月17日
征集时间
2020-06-17 00:00 至 2020-06-23 23: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