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各高校、科研院所和有科技创新活动的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科技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鼓励科技创新及其管理人员担当作为、勇于创新,根据《湖北容错纠错工作办法(试行)》精神,结合我省科技创新工作实际,省科技厅研究制定了《湖北省科技创新容错免责事项清单(试行)》。经省纪委监委、省委组织部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科技厅      

2024年9月2日  



湖北省科技创新容错免责事项清单

(试行)

湖北省内高校、科研院所和有科技创新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科研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认定可予以容错免责。

一、科技创新管理部门及管理人员认真落实国家、省相关工作规定要求,严格执行单位相关管理制度,在工作中大胆创新、积极作为,出现失误错误但没有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科研开发项目立项经过充分论证,并按照规范的决策程序实施集体决策,项目实施不成功或未达到预期目标的。

三、科研人员在科研开发项目实施过程中,探索使用新路线、新技术新方法、新模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非因主观故意导致项目实施不成功的。

四、因项目研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市场变化导致研发成果产业化应用没有意义不可预见因素致使科研项目不能继续或不能完成研究开发内容和目标的

五、试点单位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已履行勤勉尽责尽职义务,按照相关规定履行通知、告知、公示等程序,因科研人员对已经授权的科技成果进行放弃,导致试点单位利益

六、科技成果交易时合法合规且权属清晰,因后续接受外部投资,相关科技成果发生较大的价值变化,导致单位利益受损的

七、在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后,按规定程序将成果以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赋权给全资国有企业或科研人员,对于协议约定取得成果转化收益情形的,在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因经营不善或创业失败,导致试点单位国有资产减损、无法收回收益或负债的

八、科技成果转化虽已履行规定程序,因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引起科技成果权属争议、奖酬分配争议,给单位造成纠纷或不良影响的

九、按国家和科技成果转化改革试点要求,先行先试开展有利于试点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的改革和激励举措,给单位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

十、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其他可以容错的情形。

清单试行期限为两年,科技创新容错免责工作程序按照《湖北省容错纠错工作办法(试行)》(鄂办发〔2022〕19号)相关要求执行。本清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