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中小微企业纾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办〔2020〕18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性担保和纾困贴息机制促进中小微企业稳定发展的意见》(武政规〔2020〕16号)等文件要求,为继续做好我市中小微企业纾困专项资金贷款贴息工作,我局草拟了《关于继续做好2020年中小微企业纾困专项资金贷款贴息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保障企业和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文件制订的质量,现公开征求意见,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whsjrgzj@yeah.net, 或将意见寄至:武汉市江岸区胜利街261号216室(邮政编码:430014),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3月10日。

附件:《关于继续做好2020年中小微企业纾困专项资金贷款贴息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武汉市地方金融工作局

2021年3月5日

附件:

关于继续做好2020年中小微企业

纾困专项资金贷款贴息有关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银行机构、有关中小微企业: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中小微企业纾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办〔2020〕1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性担保和纾困贴息机制促进中小微企业稳定发展的意见》(武政规〔2020〕16号,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为继续做好我市2020年中小微企业纾困专项资金贷款贴息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纾困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申报

根据《管理办法》第九条等条款的规定,对纳入纾困专项资金支持名单企业获得的符合条件的贷款的贴息计算期限自贷款实际发放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最长不超过1年。

目前,已临近贴息计算截止期限,但存在已纳入纾困专项资金支持名单的中小微企业尚未申报贷款贴息、申报信息滞后、贴息额度享受不足等情况。对于上述情况,可在最后一次申报时,通过武汉市企业融资对接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汉融通”平台,网址:https://hrt.wuhan.gov.cn/)补齐贴息资料后一并申报。

二、关于可享受贴息的贷款范围、额度、利率和期限

根据《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九条和《意见》第四条等条款的规定,确定可享受贴息的贷款范围、额度、利率和期限。

对纳入纾困专项资金支持名单企业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获得的本市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新发放贷款给予贴息。纳入纾困专项资金支持名单企业获得的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也可享受财政贴息,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的认定标准由银行依据监管部门规定和行内管理执行,并提供该项贷款用于纾困企业的佐证材料。

单户企业可享受贴息的贷款金额在1000万元以内(含1000万元),制造业企业可享受贴息的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企业可通过“汉融通”平台申报全部符合条件的贷款,对于申报额度超过1000万元的,我局将把名单发送至市经信局复核,经确认为制造业企业的,可享受贴息的贷款额度上调至3000万元。

放宽纾困专项资金贷款利率和期限限制。对纳入纾困专项资金支持名单企业,获得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按照不高于放款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50个基点以内的利率进行贴息,企业实际承担利率低的,按企业实际承担利率贴息。纾困专项资金贷款贴息采取“先付后贴”的方式,即对企业已经实际支付的利息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贴息,在最后一次申报时尚未实际支付的利息,不予贴息。

纳入纾困支持名单的企业2020年新发放贷款已申请了其他财政贴息的,不重复享受纾困专项资金贷款贴息。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及时提交相关资料。各行应及时通过“汉融通”平台上传贴息申报相关资料,并引导企业登录“汉融通”平台对贴息申报信息进行确认。

(二)严格把好材料审核关。各行应建立本行统筹审核和汇总申报的制度和流程,明确专门部门负责,建立纾困专项资金贷款工作台账,对提交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三)及时拨付贴息资金。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初审后,将获得贷款的企业及贴息情况通过“汉融通”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通过“汉融通”平台推送至市、区财政局,经各区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复审确认后,市财政局及时足额安排贴息资金,由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将贴息资金拨付给经办银行。经办银行收到贴息资金后,应当于次日内将贴息资金拨付至对应企业账户,并于3个工作日内将企业贴息资金实际拨付明细加盖公章反馈至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和市财政局,经办银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企业贴息资金。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贴息资金的结算和清算工作。

(四)做好融资服务工作。各行应着力稳定贷款到期企业的信贷供给,不得因纾困贴息为理由抽贷、断贷、压贷、缓贷。对于贷款确已到期的企业,积极运用无还本续贷等方式予以支持。

(五)强化贴息资金监督管理。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应加强纾困专项资金贷款以及贴息资金使用的监督与管理。申请贷款贴息企业应承诺按规定使用贷款资金,主动接受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经办银行要加强贷款用途监管,跟踪监测贷款用途的合规性;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对贴息资金进行政策性和合规性审核,并负责组织第三方审计机构做好纾困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初审工作;市财政局对贴息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确保贴息资金使用安全、规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贴息资金。对于违反有关规定取得的贴息资金,一经查实,全额收回。

武汉市地方金融工作局

2021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