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武汉市促进中小企业稳健发展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21年4月19日
武汉市促进中小企业稳健发展若干政策
为扎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进一步助力中小企业纾困解难、稳健发展,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减轻企业负担
(一)延长社保支持。落实国家以及省、市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各项政策,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2年4月30日。(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二)落实税费减免。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武汉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核准,可依法减征免征。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人,可按照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三)降低用地成本。加强对中小企业项目引导,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合理选址,减轻企业用地成本负担。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中小企业利用已出让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
(四)清理拖欠账款。建立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长效机制,加大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力度,实现无分歧欠款应清尽清。各级政府、国有企业要依法履约,严防新增欠款。(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区人民政府)
二、强化金融支持
(一)继续实施中小企业纾困专项贷款。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不含房地产、金融和类金融企业)2021年新发放贷款(含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按照单户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额度(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给予贴息,贴息利率不超过贷款时市场报价利率(LPR)加50个基点,贴息期限自贷款发放日至2022年3月31日,最长不超过1年。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2021年新发放贷款,按照单户不超过50万元额度比照执行。同一贷款不得重复享受中央、省、市财政贴息政策。贴息资金由市财政列支,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市、区财政各负担50%,年终通过市对区结算收回。(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人民政府,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
(二)加大新型政银担政策支持力度。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对各金融机构开展政策性融资担保、融资担保贷款、线上信用贷款业务产生的实际风险损失给予补偿;对符合条件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给予保费补贴、正向激励,推动各类融资担保公司积极开拓政策性担保业务,不断扩大政策性担保企业户数和规模,有效降低中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各区人民政府)
(三)深化金融服务。深化武汉市企业融资对接服务平台(“汉融通”)的综合金融服务功能,加强企业征信体系建设,推动公共数据资源向金融机构共享开放,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推广“301”贷款模式,搭建线上融资服务快捷通道。引导龙头企业上线应收账款融资平台,用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平台,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构建无贷款企业信息库,鼓励银行对库内企业进行培育对接,借助平台共享数据创设专属信贷产品,解决小微企业“首贷难”问题。(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
(四)加强信用贷款支持。推动“汉融通”与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市信用平台、武汉战疫平台深度对接,开展线上企业综合信用评价,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无担保无抵押信用贷款支持。鼓励金融机构与各行业主管部门合作,充分利用行业信用评价,开发中小企业信贷产品。大力推广和创新线上“云税贷”“政采贷”等信用产品,扩大受惠企业范围。(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
(五)免收中小企业融资应急资金使用费。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使用中小企业融资应急资金的贷款主体,免收资金使用费。2021年已缴纳资金使用费的予以退还。(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三、支持企业成长
(一)支持工业中小企业成长。对首次进入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市级奖励标准提高到20万元,各区按照市级奖励标准给予不低于1:1的配套支持。(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区人民政府)
(二)支持服务业、商贸业企业发展壮大。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市级财政给予10万元一次性入库奖励。对全市规模以上服务业年度营业收入排名前200名,且年度营业收入和年度缴税额同比增幅均达到20%以上的法人单位,市级财政给予年度经营贡献奖励20万元。鼓励各区对服务业企业入库奖励和经营贡献奖励予以区级财政配套。对首次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商贸业企业,按每户3万元标准给予奖励;对次年销售额(营业额)达到一定标准的“小进限”企业按照每户5万元标准给予额外奖励。(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各区人民政府)
(三)常态化落实技改支持政策。实施企业技改项目完工后即可申报,即报即审,按季度奖补到位。单个企业每年可以申报一次,允许企业在申报期内实施的多个技改项目归并后集中申报。(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区人民政府)
(四)支持“零增地”技改。允许“零增地”技改项目先建后验、按需报审、容缺后补。在符合现有规划、产业政策、标准规范、投资强度、厂房结构安全、不改变工业用途的前提下,“零增地”技改项目厂区范围内容积率、厂房高度不再设定上限指标限制,绿地率不再设定下限指标限制。对符合城乡规划审批要求、在原用地范围内的“零增地”技改项目,其增加建筑面积部分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和市政设施配套费。(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各区人民政府)
(五)推广智能装备在工业技改中的应用。鼓励和支持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支持企业采购列入《武汉市工业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中的智能装备和先进制造系统,畅通智能制造装备供需市场循环。对利用采购目录中的产品实施智能化改造并符合我市智能化改造补贴支持标准的项目,相关产品补贴比例提高至30%,单个采购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四、保障企业用工
(一)继续实施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对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免费推介劳动者到我市用人单位就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实际就业人数申请600元/人的就业创业服务(职业介绍)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实施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和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的中小微企业,给予1000元/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实施意外伤害保险补助。对武汉地区应届高校毕业生在我市灵活就业的,自2021年起按每人每年不高于150元的标准,对其实际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给予不超过2年的补助。(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五、优化提升服务
(一)优化企业服务。完善机关党员干部联系服务企业机制,持续开展“千名局级干部联系服务千家企业”“万名处(科)级干部联系服务万家小微企业”活动,做好企业“店小二”。深化“企业直通车”服务,加强部门统筹和市区联动,实现企业需求快速响应和涉企问题快速调处。(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市直机关工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区人民政府)
(二)强化政策落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家有关部委、省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市直各相关部门要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制订实施细则,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提升政策知晓率、获得感和便利度,开展政策落实评估督导,确保各项惠企政策落地落细。(责任单位:市直各相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